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江錫麒律師被 告 西濱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就聲明第1 項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就該部分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拆除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謄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