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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江錫麒律師被 告 西濱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委託管理契約尚餘期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