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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2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 鄰○○○路○○○ 號11樓之2 、苗栗縣○○鎮○○里○ 鄰○○○路○○○號11樓之1 及苗栗縣○○鎮○○里○ 鄰○○○路○○○ 號11樓之1) 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政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