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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乙○○

59巷被 告 甲○○

1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供擔保之土地價額為286,063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編 號│ 地 號 │公告現值│面 積│設定權利 │ 價 額 ││ │(苗栗縣竹南鎮)│(元/㎡) │(㎡)│範圍 │(新台幣)│├───┼────────┼────┼───┼─────┼─────┤│ 1 │大埔段中大埔小段│ 4,500 │ 30 │7604/56220│≒18,259 ││ │180地號 │ │ │ │ │├───┼────────┼────┼───┼─────┼─────┤│ 2 │大埔段中大埔小段│ 4,500 │ 43 │7604/56220│≒26,172 ││ │181地號 │ │ │ │ │├───┼────────┼────┼───┼─────┼─────┤│ 3 │大埔段中大埔小段│ 4,500 │ 91 │7604/56220│≒55,387 ││ │181-3地號 │ │ │ │ │├───┼────────┼────┼───┼─────┼─────┤│ 4 │大埔段中大埔小段│ 4,500 │ 306 │7604/56220│≒186,245 ││ │181-4地號 │ │ │ │ │├───┼────────┴────┴───┴─────┼─────┤│合 計│ │ 286,063 │└───┴───────────────────────┴─────┘

裁判日期:200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