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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利益即以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準,並據以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頭屋鄉北坑村9 鄰北坑52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0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