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丙○○
1號3乙○○甲○○
上三人共被 告 榮興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訴之聲明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