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08號原 告 甲○○
8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路○○號8樓)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