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戊○○○
己○○
號丙○○
號丁○○
號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戊○○○、己○○、丙○○、丁○○返還補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240 元(原告各為376,310 元);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乙○○返還補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金額較高之先位聲明定之,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