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14號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江錫麒律師被 告 西濱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委託管理契約尚餘其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616 元 (前誤載為238,
600 元),原告僅繳納238,600 元,尚欠16,016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