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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39號原 告 甲○○被 告 賴閏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臺幣(下同)7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0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