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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甲○○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為18,622元,原告僅繳納15,157元,尚不足3,4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0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