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