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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橋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巷3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 號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8,2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09-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