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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丙○○兼法定代理 甲○○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376 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0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