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3號原 告 乙○○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3,2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
076 元,扣除原告所預繳之270 元外,尚應補繳32,806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