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1號原 告 乙○○被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6日以97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