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1號原 告 乙○○被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