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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被 告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09-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