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戊○○○
丁○○癸○○庚○○己○○巳○○丑○○○寅○○乙○○甲○○卯○○辛○○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辰○○訴訟代理人 壬○○被 告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邱錦勳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依被告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訴訟代理人於本院99年5 月19日所提民事委任狀中,被告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智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之規定,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故被告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新任法定代理人林智明應於99年6 月1 日前向本院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繕本,載明本件被告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將由林智明承受訴訟意旨。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 國 鎮
法 官 吳 國 聖法 官 游 欣 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