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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興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請求返還預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民國97年3月7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折算後為新台幣(下同)6,423,957元【計算式:207,680 ×30.932=6,423,9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08-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