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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興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0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