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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戊○○

3樓己○○

5樓上列2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

住苗栗縣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丙○○ 住同上被 告 乙○○ 住苗栗縣兼訴訟代理 甲○○ 住同上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因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4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0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