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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丙○○

3樓丁○○

5樓上列2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乙○○、甲○○間因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63,360 元,原告僅繳納119,360元,尚不足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0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