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甲○○
3樓乙○○上列 2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因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4日所為命原告補繳新臺幣44,000元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2,000,000 元,其中原告請求塗銷○○○鎮○○段○○段第995 、996 建號係屬共同擔保,如主文所示之裁定誤為分別擔保,故核算訴訟費用有誤,是本件抗告聲明廢棄該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