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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丁○○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0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