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丙○○
3號甲○○
住苗栗縣被 告 寬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設於高雄縣路○鄉○○村○○路○○○ 號,有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單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