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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江錫麒律師被 告 西濱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周平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託管理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均請參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2 號判決發回更審後,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內容,就下列爭點具狀表示意見:

一、原告委託被告經營管理之標的物可否辦理合法之營利事業登記,是否屬於原告於兩造所訂委託管理契約中之附隨義務?

二、被告知悉該標的物無法辦理合法之營利事業登記後,是否應即時拒絕給付使用費予原告,並要求原告履行輔助被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之義務?被告有無即時行使上開權利?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