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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1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債 權 人 許祥輝即瑞影企業社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一、債權人應釋明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本票票款?或依據租賃契約書請求違約金?二、債權人所提租賃契約書之期間為民國94年11月

1 日起至95 年10 月31日止之定期契約,債權人如何基於前開租賃契約請求債務人給付?三、租賃契約第七條係約定:「 乙方如違反本合約之規定時,甲方得片面終止本合約,沒

入本合約書第三條第三項所載之保證金及第三條第二項所載之租金,充作違約金,並立即回收甲方提供之合約標的。」等語。則債權人應釋明是否應先終止契約,始得沒入保證金?四、上開約定「甲方得片面終止本合約,沒入本合約書第三條第三項所載之保證金及第三條第二項所載之租金,充作違約金」,債權人於簽約時已收取保證本票充作違約金,為何得再主張債務人給付違約金?五、如債權人係基於租賃關係請求違約金,則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六、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於98年3 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陳貴瑋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