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債 權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新台幣874,144 元及自民國97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上開事件業經債權人與債務人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31 號和解成立,有該和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亦為債權人所自陳。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與前開和解筆錄相同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依前揭規定,該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無須再聲請支付命令。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是債權人重覆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和解筆錄內容,債權人本得逕持前開和解筆錄,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陳貴瑋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