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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5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債 權 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可參。

二、按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有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1 項規定為憑。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30萬元,無非係以債務人於民國97年2 月13日駕車過失傷害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為其請求原因。惟上開事件業經雙方以本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 號調解成立,有該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亦為債權人所自陳。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與前開調解筆錄相同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依前揭規定,該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無須再聲請支付命令。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是債權人重覆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調解筆錄內容,債權人本得逕持前開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