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展期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細說明稅務查核尚未完成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