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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司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即吳邦染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呈報清算展期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細說明財產未能依法完成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