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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司拍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辛○○

丁○○戊○○己○○丑○○○壬00000000癸00000000子00000000庚00000000寅00000000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8 條第1項規定:台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另為配合精省作業及業務移交,內政部營建署以民國88年8 月

12 日88 營署北管字第031144號及88年8 月26日88營署北管字第033319號函示有關原由台灣省辦理之國民住宅貸款其權利人及抵押權人改以「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名義登記,準此本件抵押權由中華民國概括承受,管理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二)緣相對人辛○○因自建國民住宅,於84年5 月6 日與臺灣省政府(代理人臺灣土地銀行)簽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貸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 萬元,依該契約第九條規定,就該貸款契約所生之債權,對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並辦畢抵押權登記。

(三)詎相對人辛○○自96年6 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72,969 元。另相對人於86年6 月10日將如附表編號2 所列之不動產(分割自附表編號1 之不動產),買賣過戶登記予相對人詹甚吉、丁○○、戊○○、己○○、丑○○○,又詹甚吉於91年8 月24日死亡,由相對人詹金昌、詹金盛、詹金興、詹玉蓮、楊佩芬、詹淑貞等五人繼承,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國民住宅貸款借據二份、土地登記簿謄本、客戶往來明細單、詹甚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98年1 月9 日苗院燉家字第00642 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四、按台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8 條第1 項著有明文。又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規定: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另依本件貸款時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75年9 月22日修正發布)第32條:貸款自建國民住宅,於設計圖審查合格後,即移送承辦行庫,簽訂貸款契約,並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免發他項權利證明書。是中華民國承受本案臺灣省之債權人及抵押權人地位後,對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並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謄本,有前開借據及登記資料可稽,已臻明確;另依前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第12條第4 項約定:債務人積欠貸款本息達3 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應於台灣省政府或台灣土地銀行通知之日起2 個月內繳清全部貸款本息,如逾期不還,願由台灣土地銀行代理台灣省政府聲請拍賣抵押物受償。本件貸款契約之債務人違反按時繳款約定後,未於受聲請人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清償所有本息,有前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堪認不虛。聲請人為權利人中華民國依前開貸款契約聲請拍賣抵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院業以98年1 月21日苗院燉非清98司拍18字第028938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得新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1│苗栗縣│泰安鄉 │麻必浩│ │104 │旱│1022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辛○○ │├─┼───┼────┼───┼──┼────┼─┼──────┼────┼──────┤│2│苗栗縣│泰安鄉 │麻必浩│ │104-1 │建│108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詹甚吉繼承人││ │ │ │ │ │ │ │ │ │丁○○、詹天││ │ │ │ │ │ │ │ │ │喜、己○○、││ │ │ │ │ │ │ │ │ │丑○○○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