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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司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規定亦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0 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尤旗樟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附表:

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9,580元 │聲請人墊付(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0號卷第2││ │ │頁及第4頁背面)。 │├──────┼────────┼───────────────────┤│合 計 │ 9,580元 │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共 ││ │ │ 墊付9,580 元)。 │├──────┴────────┴───────────────────┤│說明: ││第一審訴訟費用共9,580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9,580 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