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代 理 人 曾琬鈴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附表:
⒈請說明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協商後實際還款期數及金額。具體
釋明毀諾當時所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內是否領有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如
保險、待業期間之失業給付等)?⒊請說明聲請人父母陳光煌、曾寶釧⑴目前是否有固定收入?名
下有無不動產?並檢附其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清單、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不動產登記謄本);⑵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人數、姓名、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