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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消債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5年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於96年毀諾。請說明自何時毀諾、協商後實際還款期數及金額。

三、聲請人名下有田賦4 筆,公告現值超過聲請人之債務總額,其中苗栗縣○○鄉○○段998 、1001地號土地分別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91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苗栗縣大湖鄉農會,且聲請人96年之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為761,200 元,足認聲請人之總資產多於總負債,請具體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之原因,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現有存款為若干?是否仍在職?若有,現職每月平均固定收入為何,並提出存簿帳戶資料及薪資證明;若無,是否曾領有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如:失業給付等)。

五、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父黃卓勝、母李眞妹:⑴是否有收入?並檢附其等95年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證明文件(如:不動產登記謄本);⑵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人數、姓名、關係)?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