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乙○○上當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人監護人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 月1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逾期未補正,亦有卷附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為佐,是參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建和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