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苗國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國小字第1號上 訴 人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