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283號上 訴 人 甲○○○
戊○○乙○○己○○丁○○○被 上訴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283 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400 元(計算式:5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 元=10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