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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苗簡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500號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訴訟代理人 楊英哲

林立民被 告 黃武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黃武雄及劉文政(與原告成立調解)原均為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之員警。被告明知警用車車輛加油卡應僅限於公務使用,竟自民國96年1 月3 日起,夥同具有犯意聯絡之劉文政及原告所屬頭份加油站員工涂佳玄,自96年10月3 日起另加入同具有犯意聯絡之頭份加油站員工邱順義(與原告成立調解),利用被告、劉文政職務上得使用、接近服務單位之警車,可自車上取得無特定人保管之加油卡之機會,圖謀以警用加油卡刷卡簽帳取得95無鉛汽油供己私用(加入私用車內或裝入油桶內供己使用,或由涂佳玄、邱順義通知他人前來購買油料,再收取現金朋分),再由不知情之苗栗縣警察局承辦公務油料核銷之人員以公務用油料核銷,據此圖得加油費之不法利益共計新台幣(下同)538,478 元。而被告及劉文政、涂佳玄、邱順義等人之共同圖得加油費不法利益之犯行,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9 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09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而苗栗縣警察局前提起本院98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原告、被告、劉文政、邱順義、涂佳玄及訴外人台灣中油公司就前揭犯行負不真正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嗣經涂佳玄及原告分別賠償苗栗縣警察局75,979元、462,499 元後而撤回起訴。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民法第17 9條前段、第2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向苗栗縣警察局賠償462,499 元後,致被告、劉文政、邱順義等人因此免負清償責任,渠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賠償金之損害,自得向渠等請求償還各自不法所得。嗣原告與劉文政、邱順義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成立調解,渠等各給付原告109,008 元及6,520 元,僅餘被告尚未清償,而被告之不法所得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

909 號刑事判決認定為200,639 元(嗣苗栗縣警察局依該判決認定之金額而退還原告差額),為此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200,639 元。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00,639 元,及自民國98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辯稱:否認上開犯行,刑事共同被告劉文政、涂佳玄、邱順義之供述均不實在。在偵查中伊曾自白是為避免被羈押,才去問涂佳玄及劉文政事情經過,再依他們的告知內容為自白。被告非劉文政之上司,雙方僅是單純同事關係,亦無恩怨糾葛,劉文政不須聽命於他。加油簽單部分,伊簽名部分均確實係執行職務巡邏時之加油,其他非伊筆跡之簽單,則與伊無關。檢察官僅依據劉文政供詞即將伊起訴,且分局提供之資料亦不實在。伊並無犯罪之不法所得,自無須返還不當得利予原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48,223 元,及自民國98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嗣於99年11月16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639 元,及自民國98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卷第245 頁)。核其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上述被告與共犯劉文政、涂佳玄、邱順義等人因共同犯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油料或油費)犯行,致苗栗縣警察局受有支出油料款項損害等事實,業經共犯劉文政、涂佳玄、邱順義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坦承無訛,並與被告分別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嗣被告、劉文政不服提起上訴,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09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訴字第9 號刑事卷宗、判決核閱無誤,並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09 號判決附卷足參(卷第127 至151 頁、第193 至243 頁)。堪認被告與共犯劉文政、涂佳玄、邱順義等人共同犯圖利罪而侵害苗栗縣警察局權利,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無疑。

三、被告雖否認與劉文政等人有共同圖利之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一)共犯涂佳玄於刑事偵審程序中結證稱:被告自96年至97年

4 月間,從被告黃武雄在竹南派出所任職時開始,被告有拿警用加油卡為私車加油,1 台是紅色喜美、1 台是深色雅歌,除了加油到私車之外,伊也有加油到桶子裡,留著要給黃武雄或劉文政,等他們來刷卡,他們加不下的油,劉文政會自己用桶子帶走,黃武雄的就會給伊。黃武雄曾開朋友的車來加油,也有他朋友自己開車來加油,再由黃武雄來補刷加油卡結帳。收現金的部分,是伊與邱順義找人來加,事後由黃武雄來補刷卡,伊再拿錢給黃武雄,盜刷加油卡時,黃武雄有些簽單簽自己姓名,有些簽劉文政的名字,有些會簽其他人的名字,伊或邱順義也都有簽過名,是由黃武雄、劉文政告訴伊簽何人之姓名,簽單上是不是黃武雄簽名的字跡,伊可以認得,伊所指認如附表簽單上伊自己或黃武雄之筆跡均可確認,因為黃武雄怎樣劃的伊都有看過,伊都有親眼看過黃武雄簽名,伊雖有看過黃武雄開警車來加油,但開私車加油的比例當然比較多,如果黃武雄是開警車來加油,簽單會簽他自己的名字等語綦詳(見苗栗地檢署97年度他字第401 號卷第142 至143、181 至184 頁,下簡稱他字401 卷;本院98年度訴字第

9 號刑事卷四第22至51頁,下簡稱本院刑事卷)。

(二)共犯邱順義於刑事偵審程序中亦結證稱:被告黃武雄拿加油卡來的時候,大多是加在私車,加公務車的機會不是很多,比例上大概是10比1 。被告盜刷時,大部分是騎摩托車拿加油卡交給伊之後,再去別的地方拿另1 張卡來,有些是先刷加油卡,有些是事後刷卡,簽單有時是被告自己簽名,有幾次被告說他比較忙,就叫伊幫忙代簽,伊會依照被告講的名字去簽。用警用加油卡加油的情形,除了加到被告的私車外,還有加到油桶裡面,油桶裡的油有時候被告會帶走,有時候會分給伊與涂佳玄。被告是開紅色喜美的車子來加油,印象中被告也有找認識的人來加油,再由被告來補刷加油卡。如果是找人來加油收現金的情況,伊跟涂佳玄先分了錢,剩下的交給被告。被告刷加油卡加油到私車或其他車輛時,在簽單上會簽自己或別人的名字,也有只簽姓氏的,伊也看過涂佳玄幫被告簽名。被告簽其本名的字跡伊均認得,伊自己簽的部分也可以確認,伊在偵查中有和涂佳玄一起辨認。若被告黃武雄開警車加油,會在簽單上簽自己的名字,盜油的情形約到97年4 月中旬為止等語(本院刑卷四第52至70頁、他字401 號卷第14

4 至145 、181 至184 頁)。

(三)共犯劉文政於97年5 月14日偵查中結證稱:從96年初開始,被告告訴伊可持加油卡加私車,並帶伊去山隆加油站,加油卡上面有警車的車號,加油員會配合處理。後來被告黃武雄說他的車也要加,伊上班拿得到加油卡加自己私車並約同時間幫被告私車加油。有時被告會拿伊加油卡去使用,事後有時有給伊簽帳單有時沒有,有時是伊先去刷卡,黃武雄車子再去加油。伊去加油站都是跟涂佳玄辦理,黃武雄的2 台車子都曾持用伊之加油卡加油。因為怕自己加油數量過多,有時卡交給被告或涂佳玄,渠等會幫伊簽。伊有問過被告,被告說有開別人的車來加油,後來被告調到大山派出所服務時,有告訴伊別人加油自己拿現金的方式等語(他字401號卷第146至148頁)。

(四)本院審酌上開共犯三人於刑事偵審程序中之證詞均互核一致,並有附於本院刑事卷內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簽帳單及遭偽簽姓名者之親筆簽名比對表等證物可稽。而共犯涂佳玄、邱順義、劉文政等人與被告素無仇恨、過節或金錢糾紛,為被告於98年12月8 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所自陳(本院刑事卷四第127 頁),其復於本院審理時再次陳明與劉文政無任何糾紛瓜葛、金錢往來等語明確(卷第191 頁)。且共犯涂佳玄、邱順義、劉文政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已坦承犯行,於本院刑事庭審理過程中亦均為認罪之表示,實無再冒偽證罪之重責設詞誣陷被告,以圖報復或卸責。

況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與涂佳玄、邱順義、劉文政係屬共同正犯,渠等對此應知之甚詳,而涂佳玄、邱順義、劉文政仍證稱被告有上述盜刷警用加油卡、偽簽同事署名等犯行,並就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簽帳單逐一辨認,倘被告係依法加油而未參與本案犯行,涂佳玄、邱順義、劉文政豈會無故指證被告,而使自己同負共同正犯刑責之理?益證共犯涂佳玄、邱順義、劉文政指述被告參與犯行等節,應為真實。至被告否認其於偵查中自白之真實性,辯稱係為避免遭檢察官羈押始虛偽自白等語,然關於其自白有無證據能力乙節,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09 號刑事判決詳為論述,且非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應予審究之點,本院自無庸予以審酌。

(五)再被告、劉文政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在竹南派出所任職,被告於附表五至七所示時間在大山派出所、後龍分駐所任職之勤務時段,各如上開附表所示,且為被告於本院刑事庭98年12月8 日審理時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於96年4 月6 日、15日,同年5 月7 日、23日,於竹南派出所為備勤、協助值班勤務;於96年8 月24日、9 月4 日、16日、10月8 日、22日、11月2 日、5 日、12月1 日、

5 日、11日及97年1 月16日,於大山派出所為待命服勤勤務,均未外出處理事故或公務,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

98 年4月8 日南警偵字第0980007170、0980007171號函文暨所附之員警工作紀錄簿、出入登記簿附卷可憑(本院刑事卷一第269 至299 頁、卷四第122 頁)。且被告如係執行職務而駕駛警車加油,均會在簽單上簽署自己之姓名,業據其於98年3 月12日準備程序中自承在卷(本院刑事卷一第42頁);惟參以附表一至七經涂佳玄於偵訊中指認屬被告親自簽署之部分,或為簽署他人姓名或姓氏,或為被告休假、無勤務、值班、備勤而未實際處理公務,無須使用警車之時段,或為已調至他所而未在原單位任職之期間,是被告在上開情況下所簽署之加油卡簽帳單,顯然均係盜用警用加油卡而取得非公務使用之油料甚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自96年1 月起至97年4 月30日止,利用其任職於竹南派出所、大山派出所、後龍分駐所,擔任一般行政警察工作,於職務上得使用警車、易於取得車內警用加油卡之機會,持警用加油卡至原告設於頭份鎮之加油站加油簽帳,進而以公務油料名義核銷圖得不法利益,與涂佳玄、邱順義、劉文政等人共犯前述犯罪事實,堪予認定。被告前揭抗辯,均屬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四、原告主張被告與其員工涂佳玄、邱順義共犯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油料或油費)犯行,致侵害苗栗縣警察局之權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其已就被告應賠償200,639 元之部分賠償予苗栗縣警察局,被告因而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等語。被告則否認獲有加油費之不法利益。故本件之爭點應為: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00,639 元,有無理由?經查:

(一)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被告與共犯劉文政、涂佳玄、邱順義等人共同圖得不法油料或油費,致苗栗縣警察局受有支出油費之損失等事實,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

909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並經本院為相同之認定,均詳如前述,故被告與共犯劉文政涂佳玄、邱順義等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其等自應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對苗栗縣警察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訴外人涂佳玄、邱順義為原告之員工,原告對於受僱人涂佳玄、邱順義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苗栗縣警察局權利,自應依民法第

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與受僱人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與被告係本於各別之原因,對於苗栗縣警察局負損害賠償責任,渠等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二)再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數債務人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其各債務發生之原因既有不同,僅因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致對同一債權人負同一內容之給付,自不生民法第280 條所定連帶債務人間內部分擔求償之問題;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並無分擔部分,與連帶債務性質有別,自無類推適用民法第281 條第1 項關於連帶債務人間內部求償權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373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基於與受僱人即共同侵權行為人邱順義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關係,而賠償苗栗縣警察局關於被告、共犯劉文政、邱順義不法利益各200,639 元、107,826 元、6,450 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收據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支付命令卷),自為真實。而原告與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已如前述,則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及說明,兩造間即無內部分擔求償之關係。

(三)又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民法第21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故因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競合而致債權人之物或權利喪失或損害所生之不真正連帶債務,其不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賠償後,侵權行為人雖對債權人免其給付責任,惟於不履行債務人得行使讓與請求權範圍內,侵權行為人之債務仍不消滅;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19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原告為共犯邱順義之僱主,其賠償苗栗縣警察局乃係為履行自己所負僱用人之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不得因此而認受有損害;且被告雖因原告之賠償而免除對苗栗縣警察局之給付責任,惟原告尚得依民法第218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向債權人即苗栗縣警察局行使讓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該請求權範圍內被告之損害賠償債務並未消滅,故被告亦未因此而受有利益,原告對被告自無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26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要旨足參)。綜上,原告係基於僱用人之責任而賠償苗栗縣警察局,本身並無受有損害,被告也未因而免除債務而受有利益,核與民法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不合,故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200,639 元,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附表一:

┌─────────────────────────────────────┐│車牌號碼0000-00 號巡邏車(竹南所)遭盜油(均為95無鉛汽油)一覽表 │├─┬───┬───┬────┬───┬──┬───┬───┬───┬───┤│編│ 日期 │ 時間 │簽單號碼│竹南所│金額│盜油 │所得財│ 簽署 │實際簽││號│ │ │ │勤務時│(元)│公升 │物 │ │署人 ││ │ │ │ │段 │ │數 │ │ │ │├─┼───┼───┼────┼───┼──┼───┼───┼───┼───┤│1 │960115│00:11│704 │無 │1200│45.96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2 │960125│03:34│738 │無 │980 │39.04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3 │960218│16:16│4286 │無 │1460│55.08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4 │960227│00:32│4304 │無 │1000│37.74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5 │960406│00:36│0000000 │備勤 │1010│36.07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6 │960415│06:24│0000000 │協值 │930 │34.44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7 │960506│19:30│0000000 │無 │1080│38.57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8 │960507│18:36│0000000 │備勤 │1310│46.79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9 │960806│15:46│0000000 │調職 │1780│59.73 │同左 │吳俊鋒│黃武雄│├─┼───┼───┼────┼───┼──┼───┼───┼───┼───┤│10│960820│17:39│0000000 │調職 │1630│56.03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11│960828│16:38│0000000 │調職 │1490│51.2 │同左 │王永華│黃武雄│├─┼───┼───┼────┼───┼──┼───┼───┼───┼───┤│12│970324│00:41│0000000 │調職 │1690│55.05 │同左 │洪 │黃武雄│├─┴───┴───┴────┴───┴──┴───┴───┴───┴───┤│備註:上開金額共計15,560元 │└─────────────────────────────────────┘附表二:

┌─────────────────────────────────────┐│車牌號碼0000-00 號巡邏車(竹南所)遭盜油(均為95無鉛汽油)一覽表 │├─┬───┬───┬────┬───┬──┬───┬───┬───┬───┤│編│ 日期 │ 時間 │簽單號碼│竹南所│金額│盜油 │所得財│ 簽署 │實際簽││號│ │ │ │勤務時│ │公升數│物 │ │署人 ││ │ │ │ │段 │ │ │ │ │ │├─┼───┼───┼────┼───┼──┼───┼───┼───┼───┤│1 │960517│02:21│0000000 │無 │1080│39.57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2 │960901│09:11│0000000 │調職 │1740│59.78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3 │960910│15:50│0000000 │調職 │1595│55.95 │同左 │張煥祥│黃武雄│├─┼───┼───┼────┼───┼──┼───┼───┼───┼───┤│4 │970221│15:23│0000000 │調職 │1590│53.02 │同左 │劉錦鑫│黃武雄│├─┴───┴───┴────┴───┴──┴───┴───┴───┴───┤│備註:上開金額共計6,005元 │└─────────────────────────────────────┘附表三:

┌─────────────────────────────────────┐│車牌號碼0000-00 號巡邏車(竹南所)遭盜油(均為95無鉛汽油)一覽表 │├─┬───┬───┬────┬───┬──┬───┬───┬───┬───┤│編│ 日期 │ 時間 │簽單號碼│竹南所│金額│盜油 │所得財│ 簽署 │實際簽││號│ │ │ │勤務時│ │公升數│物 │ │署人 ││ │ │ │ │段 │ │ │ │ │ │├─┼───┼───┼────┼───┼──┼───┼───┼───┼───┤│1 │960106│18:44│671 │休 │1080│39.72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2 │960124│22:38│736 │無 │1010│40.23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3 │960201│00:42│762 │休 │1240│48.24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4 │960307│18:32│4326 │無 │1450│53.69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5 │960324│23:18│4379 │無 │1020│38.79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6 │960327│22:29│4385 │無 │870 │33.07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7 │960403│23:45│0000000 │休 │770 │27.9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8 │960416│01:10│0000000 │無 │1050│38.87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9 │960512│02:23│0000000 │無 │1100│40.74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10│960523│20:08│0000000 │無 │1340│47.68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11│960604│00:00│0000000 │休 │1250│44.97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12│960619│00:58│0000000 │無 │1100│39.29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13│960627│23:33│0000000 │休 │1450│50.7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14│960629│02:35│0000000 │調職 │1700│59.44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15│960705│01:06│0000000 │調職 │1860│64.14 │同左 │陳文達│黃武雄│├─┼───┼───┼────┼───┼──┼───┼───┼───┼───┤│16│960727│22:49│0000000 │調職 │1800│60.4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17│960730│10:04│0000000 │調職 │1150│38.57 │同左 │陳逸峰│黃武雄│├─┼───┼───┼────┼───┼──┼───┼───┼───┼───┤│18│960804│20:17│0000000 │調職 │1750│58.73 │同左 │王永華│黃武雄│├─┼───┼───┼────┼───┼──┼───┼───┼───┼───┤│19│960806│16:38│0000000 │調職 │1747│58.62 │同左 │黃福成│黃武雄│├─┼───┼───┼────┼───┼──┼───┼───┼───┼───┤│20│960813│13:32│0000000 │調職 │1430│48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21│960818│16:19│0000000 │調職 │1740│59.78 │同左 │張金龍│黃武雄│├─┼───┼───┼────┼───┼──┼───┼───┼───┼───┤│22│960823│21:00│0000000 │調職 │1700│58.42 │同左 │張金龍│黃武雄│├─┼───┼───┼────┼───┼──┼───┼───┼───┼───┤│23│960908│13:10│0000000 │調職 │1625│57 │同左 │溫鎮添│黃武雄│├─┼───┼───┼────┼───┼──┼───┼───┼───┼───┤│24│960915│04:47│0000000 │調職 │1410│49.47 │同左 │劉錦鑫│黃武雄│├─┼───┼───┼────┼───┼──┼───┼───┼───┼───┤│25│960928│00:30│0000000 │調職 │1460│51.22 │同左 │陳文達│黃武雄│├─┼───┼───┼────┼───┼──┼───┼───┼───┼───┤│26│961116│19:31│5228 │調職 │1690│55.05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27│961116│20:53│5229 │調職 │1640│53.43 │同左 │楊敏勝│黃武雄│├─┼───┼───┼────┼───┼──┼───┼───┼───┼───┤│28│961120│01:19│5252 │調職 │1690│55.04 │同左 │王永華│黃武雄│├─┼───┼───┼────┼───┼──┼───┼───┼───┼───┤│29│961120│16:24│5254 │調職 │1692│55.11 │同左 │楊敏勝│黃武雄│├─┼───┼───┼────┼───┼──┼───┼───┼───┼───┤│30│961121│04:04│5256 │調職 │1700│55.36 │同左 │楊敏勝│黃武雄│├─┼───┼───┼────┼───┼──┼───┼───┼───┼───┤│31│961122│12:50│5259 │調職 │1874│61.05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32│961122│15:56│5262 │調職 │1690│55.06 │同左 │黃福成│黃武雄│├─┼───┼───┼────┼───┼──┼───┼───┼───┼───┤│33│961125│02:21│5281 │調職 │1690│55.05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34│961128│19:02│5298 │調職 │1690│55.03 │同左 │黃福成│黃武雄│├─┼───┼───┼────┼───┼──┼───┼───┼───┼───┤│35│961130│19:14│5304 │調職 │1690│55.04 │同左 │溫鎮添│黃武雄│├─┼───┼───┼────┼───┼──┼───┼───┼───┼───┤│36│961220│18:48│1509 │調職 │1690│55.05 │同左 │張煥祥│黃武雄│├─┼───┼───┼────┼───┼──┼───┼───┼───┼───┤│37│961224│04:45│1526 │調職 │1695│55.21 │同左 │吳昌連│黃武雄│├─┼───┼───┼────┼───┼──┼───┼───┼───┼───┤│38│961225│00:18│1531 │調職 │1700│55.36 │同左 │黃福成│黃武雄│├─┼───┼───┼────┼───┼──┼───┼───┼───┼───┤│39│961227│06:19│0000000 │調職 │1690│55.05 │同左 │楊敏勝│黃武雄│├─┼───┼───┼────┼───┼──┼───┼───┼───┼───┤│40│970117│05:45│0000000 │調職 │1657│54 │同左 │張 │黃武雄│├─┼───┼───┼────┼───┼──┼───┼───┼───┼───┤│41│970119│15:21│0000000 │調職 │1535│50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42│970306│02:31│0000000 │調職 │1750│57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43│970310│04:29│0000000 │調職 │1690│55.05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44│970310│04:55│0000000 │調職 │1785│58.15 │同左 │楊 │黃武雄│├─┼───┼───┼────┼───┼──┼───┼───┼───┼───┤│45│970311│04:28│1561 │調職 │1690│55.05 │同左 │林 │黃武雄│├─┼───┼───┼────┼───┼──┼───┼───┼───┼───┤│46│970313│00:48│0000000 │調職 │1690│55.05 │同左 │潘隆恩│黃武雄│├─┼───┼───┼────┼───┼──┼───┼───┼───┼───┤│47│970316│06:34│0000000 │調職 │1535│50 │同左 │林 │黃武雄│├─┼───┼───┼────┼───┼──┼───┼───┼───┼───┤│48│970318│03:11│0000000 │調職 │1750│57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49│970326│02:48│0000000 │調職 │1690│55.05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50│970328│01:26│1628 │調職 │1690│55.05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51│970403│04:42│1650 │調職 │1790│58.3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52│970408│04:37│3448 │調職 │1690│55.05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備註:上開金額共計79,865元 │└─────────────────────────────────────┘附表四:

┌─────────────────────────────────────┐│車牌號碼0000-00 號巡邏車(竹南所)遭盜油(均為95鉛汽油)一覽表 │├─┬───┬───┬────┬───┬──┬───┬───┬───┬───┤│編│ 日期 │ 時間 │簽單號碼│竹南所│金額│盜油 │所得財│ 簽署 │實際簽││號│ │ │ │勤務時│ │公升數│物 │ │署人 ││ │ │ │ │段 │ │ │ │ │ │├─┼───┼───┼────┼───┼──┼───┼───┼───┼───┤│1 │960116│04:01│709 │無 │1510│57.85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2 │960210│01:33│無號碼 │休 │1140│42.7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3 │960218│03:35│4284 │無 │950 │35.84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4 │960403│06:29│無號碼 │休 │1470│53.27 │同左 │陳文達│黃武雄│├─┼───┼───┼────┼───┼──┼───┼───┼───┼───┤│5 │960415│20:17│0000000 │巡邏 │825 │30.56 │同左 │劉 │黃武雄│├─┼───┼───┼────┼───┼──┼───┼───┼───┼───┤│6 │960429│05:04│0000000 │無 │1120│40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7 │960523│12:59│0000000 │備勤 │1600│56.93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8 │960726│23:17│0000000 │調職 │1274│42.77 │同左 │吳俊鋒│黃武雄│├─┼───┼───┼────┼───┼──┼───┼───┼───┼───┤│9 │960925│10:48│0000000 │調職 │1640│57.54 │同左 │張煥祥│黃武雄│├─┼───┼───┼────┼───┼──┼───┼───┼───┼───┤│10│970110│22:22│0000000 │調職 │1535│55.05 │同左 │楊 │黃武雄│├─┼───┼───┼────┼───┼──┼───┼───┼───┼───┤│11│970205│00:06│0000000 │調職 │1690│55.04 │同左 │劉文政│黃武雄│├─┴───┴───┴────┴───┴──┴───┴───┴───┴───┤│備註:上開金額共計14,754元 │└─────────────────────────────────────┘附表五:

┌─────────────────────────────────────┐│車牌號碼0000-00 號巡邏車(大山所)遭盜油(均為95鉛汽油)一覽表 │├─┬───┬───┬────┬───┬──┬───┬───┬───┬───┤│編│ 日期 │ 時間 │簽單號碼│大山所│金額│盜油 │所得財│ 簽署 │實際簽││號│ │ │ │勤務時│ │公升數│物 │ │署人 ││ │ │ │ │段 │ │ │ │ │ │├─┼───┼───┼────┼───┼──┼───┼───┼───┼───┤│1 │960715│22:08│0000000 │值班 │1675│57.15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2 │960820│22:03│0000000 │值宿 │770 │26.45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3 │960824│18:58│0000000 │待命 │1740│59.79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4 │960904│23:44│0000000 │待命 │1600│56.13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5 │960916│22:18│0000000 │待命 │1305│45.8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6 │960921│02:16│0000000 │輪休 │1280│44.92 │同左 │陳漢忠│黃武雄│├─┼───┼───┼────┼───┼──┼───┼───┼───┼───┤│7 │960921│21:53│0000000 │無勤務│1580│55.43 │同左 │陳漢忠│黃武雄│├─┼───┼───┼────┼───┼──┼───┼───┼───┼───┤│8 │960927│02:47│0000000 │無勤務│1240│43.5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9 │961008│16:19│0000000 │待命 │1640│55.03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10│961017│19:44│0000000 │輪休 │1640│55.02 │同左 │陳文達│黃武雄│├─┼───┼───┼────┼───┼──┼───┼───┼───┼───┤│11│961022│19:27│0000000 │待命 │1760│59.05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12│961025│18:40│0000000 │無勤務│1730│58.05 │同左 │陳文達│黃武雄│├─┼───┼───┼────┼───┼──┼───┼───┼───┼───┤│13│961102│00:40│0000000 │待命 │1740│56.68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14│961105│02:48│0000000 │待命 │1700│55.37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15│961109│19:01│5203 │無勤務│1688│55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16│961113│02:01│5212 │無勤務│1630│53.1 │同左 │陳文達│黃武雄│├─┼───┼───┼────┼───┼──┼───┼───┼───┼───┤│17│961114│19:38│5217 │無勤務│1690│55.04 │同左 │黃嘉煌│黃武雄│├─┼───┼───┼────┼───┼──┼───┼───┼───┼───┤│18│961116│21:30│5231 │無勤務│1660│54.06 │同左 │陳文達│黃武雄│├─┼───┼───┼────┼───┼──┼───┼───┼───┼───┤│19│961119│23:13│5250 │無勤務│1690│55.04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20│961201│17:02│5310 │待命 │1700│55.38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21│961205│01:44│5329 │待命 │1660│54.07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22│961211│16:40│5359 │待命 │1385│45.11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23│961223│19:18│1524 │無勤務│1690│55.05 │同左 │陳文達│黃武雄│├─┼───┼───┼────┼───┼──┼───┼───┼───┼───┤│24│961231│22:32│0000000 │巡邏 │1535│50.01 │同左 │陳文達│黃武雄│├─┼───┼───┼────┼───┼──┼───┼───┼───┼───┤│25│970101│12:23│0000000 │待命 │1700│55.8 │同左 │陳文達│黃武雄│├─┼───┼───┼────┼───┼──┼───┼───┼───┼───┤│26│970116│19:30│0000000 │待命 │1565│51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27│970118│20:34│0000000 │無勤務│1535│50 │同左 │陳文達│黃武雄│├─┴───┴───┴────┴───┴──┴───┴───┴───┴───┤│備註:上開金額共計42,528元 │└─────────────────────────────────────┘附表六:

┌─────────────────────────────────────┐│車牌號碼0000-00 號巡邏車(後龍所)遭盜油(均為95無鉛汽油)一覽表 │├─┬───┬───┬────┬───┬──┬───┬───┬───┬───┤│編│ 日期 │ 時間 │簽單號碼│後龍所│金額│盜油 │所得財│簽署 │實際簽││號│ │ │ │勤務時│ │公升數│物 │ │署人 ││ │ │ │ │段 │ │ │ │ │ │├─┼───┼───┼────┼───┼──┼───┼───┼───┼───┤│1 │970122│21:35│0000000 │無勤務│1535│50 │同左 │宗 │黃武雄│├─┼───┼───┼────┼───┼──┼───┼───┼───┼───┤│2 │970125│06:26│0000000 │備勤 │1382│45 │同左 │楊 │黃武雄│├─┼───┼───┼────┼───┼──┼───┼───┼───┼───┤│3 │970125│19:49│0000000 │備勤 │1535│50 │同左 │陳 │黃武雄│├─┼───┼───┼────┼───┼──┼───┼───┼───┼───┤│4 │970129│22:09│0000000 │無勤務│1535│50 │同左 │陳 │黃武雄│├─┼───┼───┼────┼───┼──┼───┼───┼───┼───┤│5 │970131│17:23│0000000 │無勤務│1535│50 │同左 │湯仁傑│黃武雄│├─┼───┼───┼────┼───┼──┼───┼───┼───┼───┤│6 │970204│21:45│0000000 │無勤務│1690│55.05 │同左 │湯 │黃武雄│├─┼───┼───┼────┼───┼──┼───┼───┼───┼───┤│7 │970218│00:26│0000000 │無勤務│1535│50 │同左 │湯仁傑│黃武雄│├─┼───┼───┼────┼───┼──┼───┼───┼───┼───┤│8 │970308│10:42│0000000 │無勤務│1690│55.04 │同左 │謝兆宗│黃武雄│├─┼───┼───┼────┼───┼──┼───┼───┼───┼───┤│9 │970311│02:44│0000000 │無勤務│1690│55.05 │同左 │呂建基│黃武雄│├─┼───┼───┼────┼───┼──┼───┼───┼───┼───┤│10│970317│00:32│0000000 │無勤務│1690│55.05 │同左 │呂建基│黃武雄│├─┼───┼───┼────┼───┼──┼───┼───┼───┼───┤│11│970321│03:39│0000000 │巡邏 │1690│55.05 │同左 │謝兆宗│黃武雄│├─┼───┼───┼────┼───┼──┼───┼───┼───┼───┤│12│970329│00:30│1631 │無勤務│1690│55.05 │同左 │謝 │黃武雄│├─┼───┼───┼────┼───┼──┼───┼───┼───┼───┤│13│970408│23:27│3454 │無勤務│1690│55.05 │同左 │謝兆宗│黃武雄│├─┴───┴───┴────┴───┴──┴───┴───┴───┴───┤│備註:上開金額共計20,887元 │└─────────────────────────────────────┘附表七:

┌─────────────────────────────────────┐│車牌號碼0000-00 號巡邏車(後龍所)遭盜油(均為95無鉛汽油)一覽表 │├─┬───┬───┬────┬───┬──┬───┬───┬───┬───┤│編│ 日期 │ 時間 │簽單號碼│後龍所│金額│盜油 │所得財│ 簽署 │實際簽││號│ │ │ │勤務時│ │公升數│物 │ │署人 ││ │ │ │ │段 │ │ │ │ │ │├─┼───┼───┼────┼───┼──┼───┼───┼───┼───┤│1 │970121│17:06│0000000 │輪休 │1690│55.05 │同左 │謝 │黃武雄│├─┼───┼───┼────┼───┼──┼───┼───┼───┼───┤│2 │970124│20:58│0000000 │無勤務│1535│50 │同左 │江 │黃武雄│├─┼───┼───┼────┼───┼──┼───┼───┼───┼───┤│3 │970130│22:45│0000000 │無勤務│1535│50 │同左 │張 │黃武雄│├─┼───┼───┼────┼───┼──┼───┼───┼───┼───┤│4 │970201│19:28│0000000 │巡邏 │1535│50 │同左 │林 │黃武雄│├─┼───┼───┼────┼───┼──┼───┼───┼───┼───┤│5 │970206│06:13│0000000 │無勤務│1535│50 │同左 │黃武雄│黃武雄│├─┼───┼───┼────┼───┼──┼───┼───┼───┼───┤│6 │970212│18:51│0000000 │備勤 │1535│50 │同左 │劉 │黃武雄│├─┼───┼───┼────┼───┼──┼───┼───┼───┼───┤│7 │970304│00:44│0000000 │無勤務│1690│55.05 │同左 │張 │黃武雄│├─┼───┼───┼────┼───┼──┼───┼───┼───┼───┤│8 │970309│00:36│0000000 │無勤務│1690│55.05 │同左 │張喻傑│黃武雄│├─┼───┼───┼────┼───┼──┼───┼───┼───┼───┤│9 │970315│02:38│0000000 │無勤務│1690│55.05 │同左 │張喻傑│黃武雄│├─┼───┼───┼────┼───┼──┼───┼───┼───┼───┤│10│970321│00:57│0000000 │無勤務│1690│55.05 │同左 │姜清堯│黃武雄│├─┼───┼───┼────┼───┼──┼───┼───┼───┼───┤│11│970326│03:06│1623 │休假 │1690│55.05 │同左 │江安東│黃武雄│├─┼───┼───┼────┼───┼──┼───┼───┼───┼───┤│12│970331│20:42│1642 │輪休 │1535│50 │同左 │呂建基│黃武雄│├─┼───┼───┼────┼───┼──┼───┼───┼───┼───┤│13│970404│01:31│1654 │無勤務│1690│55.05 │同左 │姜清堯│黃武雄│├─┴───┴───┴────┴───┴──┴───┴───┴───┴───┤│備註:上開金額共計21,040元 │└─────────────────────────────────────┘

裁判日期:201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