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576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因土地界址糾紛,被告竟於民國97年8 月
9 日上午8 時許,僱請訴外人劉森郎駕駛挖土機,挖毀原告設置於在苗栗縣○○鄉○○段148 、147 地號○○○鄉○○○段○○○ ○號與165 、166 地號鄰界處之水泥田埂、田埂上之水管及噴藥管(下稱系爭農業設備),致令不堪使用,並造成田埂邊之農作物無法收成。經原告送請估價後,需支出回復水泥田埂、水管及噴藥管費用137, 200元、購買水管費用7,770 元,共計144,970 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失。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4,9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設置之系爭農業設備係位於伊所有之土地上,故伊僱人挖掉。又原告請求之費用過高,伊不願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6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僱請他人挖除原告所有之系爭農業設備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照片、估價單等件為證。而被告上開行為構成毀損罪,亦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苗簡字第3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一日,上訴後經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系爭農業設備設置於其所有之土地上其方僱人拆除云云,惟被告明知系爭設備乃原告所有,竟故意將之破壞,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次按物被毀損者,被害人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照最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農業設備之修復費用共計144,970 元,業據其提出估價單2 紙為證,並經證人即翔昱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甲○○、龍翔水電衛浴材料行負責人戊○○到庭證述明確,堪信為真實。被告空言抗辯金額過高云云,不足取信。觀之翔昱營造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中第4 項軀體板模26 ,600 元、第5 項混凝土輸送車含接管10,800元、第6 項機具搬運含模板8,000 元,及龍翔水電衛浴材料行出具之估價單所載水管、三通接頭、農藥管7,770 元(共計53,170元),均屬新品材料,此並經上開證人甲○○、戊○○到庭證述無誤。是依前開說明,該新品材料部分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其他農業機械及設備之耐用年數為6 年,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三一九,又依所得稅法第54條第3 項:「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之規定標準計算,系爭農業設備已設置近20年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認實在,則系爭農業設備應認已逾前開耐用年限,是新品材料部分殘存價額即應以1/10計算。原告關於新品材料部分經扣除折舊後,得請求之金額為5,317 元(53170*1/10=5317)。加上工資其及他費用91,800元(即翔昱營造有限公司估價單第1 、2 、3 、7 、8 項),合計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7,117元(91800 +5317=97,117),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7,1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500,000 元以下之簡易訴訟程式,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核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