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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苗簡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60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原告就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605 號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意旨,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 欣 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