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658號原 告 呂美雲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被 告 楊嘉榮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於民國83年8 月1 日設立青億企業社,另於87年4 月12日成立訴外人珀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珀億公司),均由被告擔任負責人。另卓億企業社代表人則為訴外人戊○○,然戊○○為被告之子,為分散營業額使每年營收不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方增設卓億企業社,而卓億企業社實際經營人亦為被告,戊○○僅係借名登記之代表人,又珀億公司、青億企業社及卓億企業社均係從事相關鋼筋、鋼材買賣工程。再者,訴外人即被告告己○○之妻林寶霞與訴外人即原告甲○○配偶林銘輝間為兄妹關係,訴外人林祐存、乙○○、丙○○則為原告之子女。90年間因兩造間有上開姻親關係,被告乃陸續僱請原告任職於珀億公司、青億企業社擔任業務,原告亦同時擔任會計乙職,林祐存、乙○○、丙○○則分別相繼擔任珀億公司及青億企業社行政職務。被告為求擴大事業營運之規模,乃自行研發工程設計軟體,依業者所提供建物圖面計算鋼筋使用量及裁剪鋼筋長度,以避免浪費鋼筋,故有關珀億公司、青億企業社、卓億企業社業務上之收款、接訂單、出料、送貨等,均委由原告、林祐存、乙○○、丙○○等人負責。
㈡、97年一月間原告向被告表示珀億公司、青億企業社有財務資金上之缺口應予補足,於97年1 月間以被告名義簽發附表㈠之支票4 紙共計383 萬1000元,並由被告親自蓋有「己○○」之印章,用以調度珀億公司、青億企業社工人之薪資與應付之貨款,後因兩造發生爭執,故由原告委託訴外人張金龍協調上開票據紛爭,並由被告己○○簽發附表㈡之8 張支票換回上開附表㈠之4 張支票,並由訴外人丁○○、林清白、張金龍等3 人中1 人簽收後交付原告,經原告將上開8 張支票交付丙○○第00000000000 號帳戶代收,其中AA0000000
、AA0000000業已兌付外,其餘均遭退票,故要求被告對於原告所持附表㈡之支票編號3-8 共計280 萬元應予兌付。
㈢、下列臚列原告持有上開被告簽發之4 張支票之原因關係及相關事證:
1、關於附表㈠編號1 、票號:AA0000000 、發票日97年1 月3日、金額63萬3000元、付款人渣打國際商銀行竹南分行:係原告為被告給付「太清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63萬3500元,其乃原告先於97年1 月2 日自乙○○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提領60萬3500元,併同現金3 萬元,匯入「太清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有匯款申請書足證(本院卷第68頁)。
2、關於附表㈠編號2 、票號AA0000000 、發票日97年2 月15日、金額75萬元、付款人渣打國際商銀行竹南分行支票:係原告為被告給付工人薪資(本院卷第69頁),原告先於97年1月15日自乙○○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提領55萬元,及自原告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提領5 萬元,併同自備現金15萬元,依據被告指示在承租辦公室內核發工人薪資,有林銘輝、丙○○可證。
3、關於附表㈠編號3 、票號:AA0000000 、發票日97年1 月10日、金額103 萬元、付款人渣打國際商銀行竹南分行之支票:係被告調度現金支付其屆期票款,原告即於97年1 月10日自原告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號提領115 萬800 元,併同被告當日交付部分現金數萬元整,共匯出121 萬2800元至被告之甲存帳戶,此有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足證(本院卷第75頁),嗣因被告有返還數萬元,故扣除後等於票款。
4、關於附表㈠編號4 、票號AA0000000、發票日:97年1月10日、金額140 萬8000元、付款人渣打國際商銀行竹南分行之支票:係原告為被告給付「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其乃原告先於96年12月31日自林銘輝竹南信用合作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先領140 萬8000元,匯入被告甲存帳戶,此亦有匯款申請書足參(卷附第77頁)。
㈣、原告持有被告簽發上開4 張支票,兩造為當事人且有原因關係,因被告遲未還款,經兩造友人協調後,原告接受被告簽發附表㈡之8 張支票,並換回上開附表㈠之4 張支票。原告遂將該8 張支票存入丙○○第000000000000號帳號代收,然被告僅就附表㈡編號1 、2 兌付,其餘6 張均遭退票等語,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8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
㈠、自原告向其表示珀億公司、青億企業社有財務資金缺口時起,被告始驚覺何以公司營運正常且盈餘豐厚情形下,竟出現資金短缺情形,隨即查閱珀億公司及青億、卓億企業社相關財務資料,惟原告及林銘輝卻於97年3 月起即未至公司上班。嗣經被告分別將客戶收支帳款明細逐一清查比對,始查知原告與其家人等人分別將珀億公司、青億及卓億企業社客戶所交付貨款之支票,存入其等帳戶內提示兌領,並再以珀億公司、青億及卓億企業社支票向第三人調借現金,再虛報利息支出,原告與其家人等人顯然蓄意不法侵占被告客戶之貨款甚明,且原告之業務侵占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100 年度上易字第71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年6 個月確定在案,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重上字第38號判決認原告業務侵占被告總金額達28,959,587元,被告與原告間並無金錢借貸之事實,附表㈠之支票係原告偽簽附表㈡之支票,係遭原告脅迫而簽發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㈠、不爭執之事項:
1、兩造為姻親關係;林銘輝為被告之妻林寶霞的兄長,原告甲○○則為林銘輝之配偶、原告林祐存、乙○○、丙○○則均為原告甲○○及林銘輝之子女。
2、被告己○○於83年8 月1 日設立青億企業社;於87年4 月12日成立珀億企業有限公司,從事相關鋼筋、鋼材買賣工程,珀億公司與青億企業社係同時營運。後又成立卓億企業社,以分散營業額使每年營業額不逾3 千萬元。
3、卓億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己○○之子戊○○,惟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己○○。
4、原告甲○○自74年9 月間起至97年3 月8 日止,林銘輝則自86年6 月間起至97年3 月8 日止,丙○○自94年7 、8 月間起至97年3 月8 日止,林祐存自94年4 月至同年7 月間,乙○○則在94年7 、8 月約1 個月期間,受僱於珀億公司與青億企業社。原告甲○○係擔任業務,即擔任登載帳務及辦理被告交辦調借資金等事宜;丙○○、乙○○、林祐存係擔任行政職務。
5、原告甲○○因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100 年度上易字第719 號判刑,並定應執行刑4 年6 月確定。刑事判決係認定業務侵占期間係91年至97年3 月,共計3369萬3242元。
6、被告於97年8 月14日(筆錄誤為12日)簽發系爭8 張支票及協議書,換回之前簽發之附表㈠之4 張支票,並且已清償其中2 張支票AA0000000 、AA0000000 ,另外6 張支票因為存款不足而退票。
7、兩造侵權行為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審理中鑑定,經會計師鑑定結果為原告積欠被告12,879,541元。
8、原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判處業務侵占之罪,應執行刑4 年6 個月確定,現逃匿通緝中。
㈡、爭執事項:
1、簽發支票與協議書的地點是在被告工廠內的辦公室,或是證人何胤辰所言之茶藝館?
2、系爭4 張支票之原因債務關係,是被告與原告之間有借貸關係,或是原告盜蓋被告印章而簽發出去的?
3、系爭8 張支票與協議書,是原告有將前開4 張支票換回之行為,其真意是新債清償,或是民法第320 條之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另外成立一個債權?
4、被告在簽發系爭8 張支票與協議書時,是否基於恐懼原告再來找被告麻煩,及被脅迫的情況下所簽立?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前於本院97年度重訴第72號案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0 年度重上訴字第38號案件中,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及第179 條之規定,對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擇一訴訟標的,為本件被告勝訴之判決。而依鑑定人李宏健會計師鑑定報告可知,原告甲○○及訴外人林銘輝、林祐存、乙○○、丙○○分別自被告己○○及訴外人珀億公司、青億企業社、卓億企業社之銀行帳戶內匯入相關廠商款項,與原告等存入之金額相減後,總計原告甲○○侵占珀億公司款項之總額為2471萬7156元,侵占被告己○○款項之總額為711 萬6350元。而本件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請求之數額如下:原告甲○○應分別給付珀億公司975 萬4279元、被告己○○173 萬0680元;及均自99年11月18日(即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林銘輝、林祐存、丙○○、乙○○應分別給付被告之金額為:①林銘輝應給付珀億公司474 萬2384元,②林祐存應分別給付珀億公司162 萬4205元、被告己○○129 萬9779元,③丙○○應分別給付珀億公司45萬5876元、被告己○○39萬8832元,④乙○○應分別給付珀億公司814 萬0412元、被告己○○642 萬0469元;及均自99年11月18日(即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前項乃有明定。被告所有之帳戶及其公司、客戶支票,乃分別有珀億公司共2471萬7156元與己○○之資金424 萬2431元各存入原告甲○○及訴外人林銘輝、林祐存、丙○○、乙○○等5 人之帳戶內,堪認被告受有款項減少之損害,原告甲○○及訴外人林銘輝、林祐存、丙○○、乙○○等5 人則受有款項增加之利益,二者款項之變動有直接因果關係。又被告主張其帳戶之款項係原告甲○○利用任職於被告公司機會侵占入己,並分別存入原告甲○○及訴外人林銘輝、林祐存、丙○○、乙○○5 人之帳戶內且用以清償信用卡債務,則原告甲○○及訴外人林銘輝、林祐存、丙○○及訴外人乙○○4 人受有款項增加等利益,應係無法律上原因。
㈢、被告甲○○因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刑事庭100 年度上易字第719 號(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933號、苗栗地院99年度易字第1398號)判刑,並定應執行刑4 年6 月確定。刑事判決係認定業務侵占期間係91年至97年3 月,共計3369萬3242元。
㈣、經查,本院調查所得之證據,臚列如下:
1、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⑴、「(法官問:〈下略〉97 年8 月11日你有無去被告工廠?
)有。我會去是因為我的朋友林清白那天臨時有事,要我陪他小姑姑的女兒即原告的女兒去一個鐵工廠,就是被告在竹南的工廠,我們手上有被告的票,幾張忘記了。就問他要如何處理,被告說他要走法律程序,我跟他說你要走要趕快,不要一直拖。後來,被告約我去他新竹朋友的茶莊那裡談,那天我沒有跟原告一起去,在新竹談的內容是被告有跟我們說要走法律程序,被告原來是要求把票據的金額降低,我是跟他說走法律程序要是判下來,這段時間的利息你要一起給付。後來被告的朋友叫我們不要走法律程序,我們私下談一談就好,我也說OK,後來說要給被告分期,被告開8 張票分期,我們說好,於是被告就開8 張支票給我們,這8 張支票是要給原告甲○○」、「(開票是被告自願的嗎?)當然是自願的,因為是去被告朋友那裡」、「(是否是8 張票來換原來的票?)是」、「(當時是否有恐嚇被告?)沒有。被告開了票之後有告我們,我們有去竹南分局,也有開庭,這都是被告的朋友說開票分期,我們也說好」、「(你去的時候是和何人去的?)和另一人張金龍去的」、「(在現場還有何人?)除了我、張金龍及被告外,在被告朋友的茶莊還有好幾人,這好幾人是被告的朋友」。
⑵、「(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下同〉97年8 月12日這天是簽立
協議書的時間嗎?)這一天是被告開票給我們,被告的朋友說要寫協議書,我們也有想到簽立協議書,被告再換8 張票給我們」、「(97年8 月12日之前是否有到過被告的工廠?)一次」、「(所以97年8 月12日之前就有確定到被告的工廠?)是」、「(拿到原本被告的4 張支票,是否有問是什麼原因拿到這4 張票?)我現在想不起來小姑姑怎麼講,類似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開票給原告」、「(97年8 月12日原告有沒有跟你說原本這4 張支票已經有依據法律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就是已經走完法律程序?)我記得那時候被告跟我們說的是被告要走法律程序」、「(如果像這案件,原告拿4 張支票給你說她沒有辦法處理,而要你去處理,不會問有沒有走法律程序,就直接去找票主?)就我知道被告向原告借款沒有還,所以我才陪原告的女兒去問被告要如何處理」、「(97年8 月份這段期間你只有聽原告說被告欠她錢,是否有去查證過?)沒有。因為被告一回來看到我們這4 張票,就知道我們是來要錢的」、「(所以被告才會簽發系爭
8 張支票即未兌現的6 張支票來換回那4 張支票?)是。是被告約我們去他朋友那裡」、「(在整個協議過程中,你、張金龍、林清白有沒有承諾法院判決下來才能提示這8 張支票?)沒有」、「(你當時是否知道被告有走法律程序?)當時不知道」、「(後來原告被法院判了業務侵占罪定讞是否知道?)不知道」、「(你是否知道苗栗地院100 年民事判決也判決原告要賠償被告100 多萬元及珀億公司900 多萬元?)不知道」、「(這些判決都是在講90年到97年間的事情,當時97年的時候已經發生這些判決的事情,你知道嗎?)判決的事情我不知道」、「(拿支票的時候是否知道何人欠何人?有無查證?)不知道,沒查證。如果他有債務問題為何還要簽發8 張支票換4 張支票」等語(卷第396-400 頁)。
2、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⑴、「(法官問:〈下同〉有跟竹南分局報案的證據有無提出?
)今日的被證十一(即卷附第535 頁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97年8 月14日被告之調查筆錄:被告稱:「是訴外人張金龍稱是受原告委託來請求清償票款,並向被告恫稱,如不付款將危及我本人與妻小安危。並要脅珀億企業有限公司、青億企業社未來無法營運」。)有提出,為本院卷第534-
536 頁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簽立支票、協議書的日期?)因為我8 月14日去報警,所以他們要我寫壹份協議書是在8 月11日證人乙○○寫協議書之後,但是在8 月14日之前,所以才寫8 月12日」、「(你的第1張支票號碼AA0000000 、金額是633,000 元,第2 張支票號碼AA0000000 、金額是1,030,000 元,都是從原告戶頭及證人乙○○戶頭中匯款進你的甲存戶頭裡,另外,第3 張支票號碼AA0000000 、金額750,000 元也是原告及證人乙○○有從他第一銀行帳戶裡匯款進你的戶頭,第4 張支票AA000000
0 號、金額1,408,000 元,也是在原告丈夫林銘輝的竹南信用合作社中的款項存入你的甲存戶頭中,這4 張支票簽發的日期都是97年1 月3 日到97年2 月15日,請問是否知道這4張支票的簽發的原因?)這是之前原告把公司的錢匯到自己及家人的帳戶裡,然後公司要出錢的時候,她才從她及家人的戶頭裡提出來支付,所以這些從他們戶頭裡提出的錢都是公司的錢。這會計師有鑑定過」、「(所以公司及企業社這兩家公司到97年3 月前是賺錢的嗎?)是。被原告拿那麼多,我還是繼續經營下去,每年都有盈餘。沒有清算、解散的問題。」。(卷第503 、523 頁)
⑵、「證人丁○○所述都不實,他拿4 張支票來跟我要錢,但是
我不認識他,他是說原告拿這4 張支票向他借錢,我跟他說是原告偷開這4 張支票,他說支票是你的,印章是你蓋的,你要負責,我們認票不認人,他說如果不負責就讓你工廠開不了,我有向竹南分局報案」、「( 當時證人丁○○到工廠還有何人?) 原告的大女兒、小女兒、林清白、張金龍、證人丁○○,還有幾個不像學生的年輕人,開了兩台車到工廠,看到他們我會害怕,他說我們認票不認人,他們給我壹個禮拜時間處理,不然工廠絕對不讓你出貨,我後來在97年報案後那陣子請一些朋友來討論票要如何處理,他們是說認票不認人,他們叫兄弟來,原告打電話林清白,林清白再打電話給我,我那天在臺北林口,他說你怎麼可以說我們是暴力討債,我們用別的方法來談就好了,我說我生意人,他們帶那麼多人來我工廠,原告的4 張支票之所以沒有在1 、2 月份將支票軋下去,是因為原告做賊心虛,知道我要告他,所以原告找一些理由找人來向我討票。還有一次來工廠,這次就寫了一張協議書,這協議書是原告小女兒及張金龍有簽名,內容是如果我不把票兌現,就要把我的一塊土地給他,在林銘輝土地隔壁」。(卷第400、401頁)
⑶、「(法官問:簽發8 張支票之前,這3 人有在你辦公室裡拿
著原告簽發的4 張支票原本,有恐嚇你要解決這件事情?當初他們的意思是說,他們的票是從原告那邊來的,是替原告討債的意思?)當時他們拿這4 張支票向我要錢,我說這是原告偷開的,他們3 人說他們不管,認票不認人,所以我當時就以為他們是以債權人身分來向我要票款」、「(但是他們又帶原告的兩個女兒去,你如何想法?)因為原告的女兒只有在8 月11日去,我跟這3 個人在談都是在8 月14日報警之後,給他們支票也是在14號以後,給的地點是我直接把票送到中壢的訴外人林清白的理髮廳。因為我後來談判的對象都只有這3 人,所以我會以為這3 人是票據的持票人及債權人,且我跟他們約定,不可以將票款匯入原告家中任何一人的戶頭,因為一審當時還在打,原告積欠我的錢是1900多萬,所以我不可能我欠她300 多萬」、「(因為你報警的內容是講說8 月11日,你被恐嚇教你要簽發協議書,所以特別再寫了第二份協議書表明三方並沒有恐嚇的行為,是嗎?)對」。(卷第503、520頁)
⑷、「(你的印章平常由何人保管?)甲○○」、「(所以幾乎
是把整個公司的資金交給原告處理?)對」、「(通常你在開票支付材料費用及工資的時候,支票金額是何人寫的?)是原告寫的」、「(原告會給你看過嗎?)因為外面事業做太大,我都在外面,所以都開即期支票給人家」、「(所以開支票的人都是原告嗎?)對。因為當初公司錢太多了。」、「(所以她總共開過幾張支票你清不清楚?)我不清楚。」、「(原告跟原告的先生林銘輝的薪水都是你支付的?)對」、「(他們壹個月可以領多少錢?)從73年他林銘輝進來開始一開始5 萬,後來升到6 萬,每年還有獎金20萬給他;原告一開始進來84年時是1 萬5 千元,後來慢慢提升到最後4 萬元,每年獎金5 萬元」、「(他們兩人是全職到97年
3 月份就不做了?)對」、「(他們有沒有其他投資?)沒有」、「(8 月11日沒有簽發支票,8 月12日才簽發支票?)對」、「(8 月12日,證人乙○○、證人丙○○有無去?)沒有。去的是訴外人林清白、證人丁○○、訴外人張金龍」等語。(卷第503至505頁)
3、被告訴訟代理人則稱:「被告當初要簽發8 張支票的時候我極力反對,果不出其然,導致訴訟延遲至今,林清白有跟承辦的刑警說我們有簽立協議書,所以不是暴力討債。我有極力阻止,但是被告自己的考量家人生命及工廠營運,所以才簽發系爭8 張支票。」、「編號十一就是備案的證明。可以足證被告是在遭恐嚇的狀況下簽立系爭支票,因為被告並沒有積欠原告任何金錢,所以毋庸簽發系爭4 張支票,更不用簽發8 張支票及協議書來換取4 張支票,所以被告主張票據法14、13條第1 項但書」、「(提示協議書、簽收單及系爭
4 張支票與8 張支票,97年8 月14日竹南分局筆錄和98年10月29日苗檢簽呈及99偵5933號不起訴處分書,兩造認為這些文書的形式及實質內容是否真正?)形式上不爭執。但就兩份協議書及4 張支票是否係被告簽發及債權是否存在我們有爭執,其理由有關第二份協議書㈡是在97年8 月12日簽發,配合被證十一部分,證明訴外人林清白等三人與被告間沒有金錢借貸關係,及兩造間亦沒有簽發支票的理由,亦不存在金錢借貸的事實」等語(卷第401頁、第524-525 頁)。
4、原告訴訟代理人則陳稱:「被證十一的第二頁第九行到第十一行訴外人張金龍稱是受原告委託來請求清償票款,今天卻改稱是訴外人張金龍等三人以其等名義來請求票款,顯然是臨訟卸責之詞。另外98偵5933號不起訴處分書有清楚交代被告告原告恐嚇取財及偽造有價證券均不起訴,且兩份協議書內容,名義人為原告本人而非訴外人張金龍等三人,更足以證明被告及被告之證人所稱債權人是訴外人張金龍等,與事實並不相符」、「(提示協議書㈡(卷附第23頁)、系爭4張支票與8 張支票(第27頁簽收單),97年8 月14日竹南分局筆錄和98年10月29日苗檢簽呈及99偵5933號不起訴處分書,兩造認為這些文書的形式及實質內容是否真正?)形式上均不爭執。僅爭執竹南分局筆錄有關被告遭恐嚇的真實性」等語。(卷第524、525頁)
5、證人戊○○證稱:「(法官問:〈下略〉97年8 月11日證人乙○○簽署系爭號碼㈠的協議書時,你是否何處?當時有何人,有無說出恐嚇的話?)我在工廠的辦公室裡面,有其他人,有乙○○、丙○○及其他3 個男人,3 個男人其中1 個拿出4 張支票影本對我父親說這是你欠我的錢,你要3 日內處理,不然工廠就不要開了」、「(為何這協議書是由證人乙○○寫的?)因為當時她已經寫好了,不是在辦公室寫的,是先寫好拿過來的,所以我就沒有寫了」、「(你有說這是你父親的事情他不想管?)不可能。」、「(當時地點是在你父親的辦公室,你身邊還有壹個朋友?)是。」、「(辦公室是有透明玻璃還是其他?)是密閉式的,材質是木板組合屋。」、「(在你們的地盤上,那三人如何大膽的恐嚇你父親?)因為他手上有我父親的支票。他們說對票不對人。」、「你父親經過恐嚇後,有無去報警?)有」、「(報警之後為何會出現另一協議書?)因為他們想要全身而退,所以就要寫另一張協議書表示是和平解決的,日期要押在97年8 月14日之前」、「(是否知道另外三個男的在8 月12日有簽發8 張支票?是在何處簽的?)知道。地點不知道,因為我沒有看到我父親簽發,我當時不在場」、「(所以恐嚇那天應該是97年8 月11日?)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下略〉協議書內容是否知道?)第一張知道,是後來看的」、「(第一次去報警,警察有來現場嗎?)沒有。因為是8 月11日事情發生後幾天,被告與我母親商量這件事情,才去報案的」、「(8 月11日去的總共幾人?)5 人」、「(8 月14日有無去竹北的茶藝館?當天為何會去茶藝館?)因為當天97年8 月14日之後報警之後有協商這筆債務如何清償」、「(去茶藝館是何人找何人去?)我不清楚」、「(是否認識訴外人何胤辰、庚○○?)不認識」、「(去茶藝館的過程?)內容我不清楚,我沒有仔細聽。」、「票是何人開的?)我母親用我父親的支票開的」、「(當天去的還有何人?)我跟我父親去的。票是我母親先開好交給我父親再去的」、「(所以談判過程只有你跟你父親?)還有開茶藝館的我父親的朋友,他是庚○○。」、「法官問:〈下同〉是否是在97年8 月14日之後,被告才開立8 張支票給原告等人?)是」、「(你父親將8 張支票給那3 個男人是很平和的嗎?)因為當時連原告欠我父親的債務是1900多萬,都已經協定好,一審結束後,如果判決原告欠我父親這筆錢,他們3 人會負責幫我父親討回來。」、「( 這筆錢要扣掉那
8 張支票的錢嗎?) 不用」、「(當時他們有確定原告有欠你父親一仟九百多萬嗎?)沒有,但是他們知道甲○○是被告的事情」、「(所以當時他們還是要求你父親支付這簽發的8 張支票?)是。因為對方認定我父親積欠他們3 人錢,而不是原告的」、「(所以你們不知道他們3 人是替原告來討債的?)不知道。因此我們才給付壹佰萬的票款,這是其中兩張號碼AA0000000 、AA0000000 號這兩張支票,是付到證人丙○○的帳戶去,所以我父親才會停止付款」、「(所以你父親主觀上有沒有積欠原告這些錢?)沒有」、「(但是他心裡有認為有欠這3 個人錢?)因為這3 人持有我父親的支票,是票據債權人,我父親認為要對持票人負責」、「(既然你父親認為沒有積欠原告錢,為何要簽發協議書及簽收單?)因為他們恐嚇他,要請他處理這筆債務」、「(這
3 人是以他們3 人的名義來當債權人請你父親付款?)是。因為連協議書及簽收單都沒有原告的名義,原告都是事後才補簽的」等語(卷第511-517 頁)。
6、證人庚○○證稱:「(法官問:〈下同〉在97年8 月幾號的時候有看過被告帶3 個男人及證人乙○○、丙○○去你的竹北的茶藝館?)兩個女生沒有去,只有那3 個男的及被告及他兒子有去。我要更正那不是茶藝館,那是單純泡茶賣茶葉的地方」、「(去過幾次?)好幾次,因為都在協調事情」、「(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下同〉訴外人何胤辰有無去現場,有無印象?)、有。他常常去我那裡。」「(去你那裡談,是談什麼?)是被告跟他太太到我這裡聊天時,有聊到這件積欠380 萬元債務的事情,我們有約3 個男人來,被告一直以為他們是持票的債權人,他們當時也說這是欠他們的錢,跟別人沒有關係,所以被告一直不知道他們是替原告討錢的。」、「(這3 人是哪3 人?)訴外人張金龍、林清白、丁○○。」、「(跟他們見面的時候,訴外人何胤辰有無在場?在場還有何人?)我跟被告及他太太,他兒子有沒有來我不是很確定,因為時間很久了。」、「(有無看到他們交支票的過程?)有。因為是協調好的,當時氣氛很好,因為他們說這支票跟原告沒有關係,因為兩造當時有官司在打。」、「(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下同〉被告在那邊,最後一次的時候,看到哪些人?)他跟他兒子,小白及小陳,然後交支付給他們有約定一些事情」、「(約定事情是不是說如果到時一審判決下來,原告有積欠被告錢,這3 人會去幫被告討錢?)對。」、「(既然本件被告找你說他被原告偽造簽發4 張支票,有兄弟人拿這4 張支票來找被告,你知道上情,為何被告今日還要簽發8 張支票及協議書給這3 人證人丁○○、訴外人張金龍、林清白?)協調過程當中大家都有談到因為被告有備案了,我們在協調當中也有跟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協調過被告與原告的事情,所以那時大家協調中,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一直強調這票是被告開立在外面給人家的工程款,票開出去就是要負付款責任。然後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一直強調這不是原告的債務,也不是原告偷開的。」、「(他有沒有強調說,他來處理這件事情,是認票的發票人,而不管這發票人與原告之間有何糾葛,即何人發票就找何人負責?是不是如此,後來被告才簽立系爭8 張支票?)是。」、「(在協調過程中,有無聽到被告說他的工廠的貨款都被原告全家人侵占光了?)有。」、「(當初兩造在打官司,包含你及其他人或兩造,你協調的過程當中,大家是否有共識,就是以後官司不管如何判,大家都要依據判的內容履行?)是。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也有答應要負責到底。」、「(之後判決下來,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有無負責?)沒有。」、「(法官問:你沒有看到被告被脅迫的過程,所以認為是純粹票的債權債務關係?)是」、「是否知道當時被告已經有去警局報案的事情?有」、「(所以你應該知道被告報案是說原告的侵占事件?還是說有3 人去工廠跟他要錢?所以被告去報案。
)都有」、「(8 月14日被告因為那3 人去報案,會不會因為是3 人口氣不好,所以被告有點害怕為了保護自己,所以才去報案?)是」、「(後來氣氛很好,你認為是否與被告簽立支票給他們的關係?)是。如果沒有簽立的話,氣氛怎麼可能會這麼好」等語(卷附第517-523頁)。
7、證人乙○○證稱:「(法官問:〈下同〉97年8 月12日你有看到被告簽發系爭8 張本票嗎?)我沒有在場,我看到的是簽立協議書,但是好像不是8 月12日,日期我不清楚,但是是8 月中沒錯,是簽發8 張本票之前」、「(《提示本院卷宗第23頁協議書、27頁簽收單》你看到的是否是看到這兩張?)我沒有看過這份協議書及簽收單」、「(你看到的協議書內容是什麼?)我看到的那張協議書是我寫的,法官提示的不是我看到的。內容大致上是被告欠我母親380 萬元,他願意開立8 張支票來支付這個錢,當初沒有寫支票號碼,是空白的,但是他有註明如果無法還這筆錢的話,他會用我家後面的一塊土地給我母親做抵押」、「(是否知道被告何時欠你母親這筆錢,即380 萬元?)何時不清楚,因為被告跟我母親借款都是累計的,我有聽我母親說,也有親眼及聽到看見被告向我母親借款,我是在被告的工廠聽見及看見的,日期因為很多次我不太記得,大概93年之後我進去公司幫忙後還蠻常看見的,在那之前我去工廠找我母親也會看見」、「(你如何會看見?是用現金或匯款給被告?)我超過10次跟我母親去銀行匯款給被告,所以我才知道。現金看過50次以上,因為有很多年了」、「(請問每次金額約多少錢?)不太確定,大約50萬上下,因為有時有外包的公司,就是被告要發薪水的時候。看到50次以上,我母親用現金來發工廠的工人薪水」、「(你母親擔任會計?)他是擔任記帳、發放薪水及老闆交付的事情」、「(給工人薪水是匯款還是現金?)現金」、「(所以有的時候,是沒有經過被告,你母親就直接發薪水給工人?)我母親經過被告借款之後,被告如果戶頭錢不夠的時候,都會跟我母親借錢,然後幾乎每月我母親都會去自己的戶頭提領現金去給工人發薪資。」、「(你父親從73年開始、你母親從84年開始,都是在被告公司上班?)是」、「(就是他們賺的錢都是從姑丈即被告那邊來的?)是」、「(為什麼你姑丈即被告會沒有錢,還要跟你母親借款?)我不知道他為何沒有錢,但是我知道被告做外包工程虧很多錢,那是我聽我母親說的,且有去做那工程的某些工人也知道」、「(97年8 月11日〈筆錄誤為12日〉的那一天與何人去工廠,請被告簽立協議書?)我不太確定我是否是在8 月12日去,簽立協議書那天我與我姐姐開壹台車,及叫我母親姑姑的人就是訴外人林清白一起去的,還有訴外人林清白兩個朋友一起去的」、「(你們簽立協議書的地方是工廠還是茶藝館?)在被告工廠的辦公室。」、「(跟其他3 人有何關係,為何他們要一起去?)訴外人林清白跟我們有親戚關係,他陪我們去避免我們吃虧。」、「(是否知道這8 張支票的債務如何來的?時間、地點、金額、原因?)這個我不清楚。」、「(簽立協議書的時候何人在場?)有他的兒子證人戊○○,及他兒子的男的朋友,辦公室外面也有被告的工人在工作」、「你母親何時離職?)97年
3 月」、「(是否記得你寫協議書是你母親離職前或後?)離職後」、「(原告訴訟代理人〈下同〉:總共為了本件事情與被告談過幾次?)只有一次,就是寫協議書的時候。」「(當時是去被告辦公室?)是」、「(當時跟你們去的,除了訴外人林清白、證人丁○○、訴外人張金龍之外,有無其他人?)沒有」、「(當天被告如何回應你支票的事情?)他說沒有現金,會開票給我們。如果還不出來會用土地去抵押」、「(被告一開始就承認債務,還是有經過其他溝通?)一開始就承認債務」、「(談判過程是否被告的兒子證人戊○○及他朋友有在場?)有」、「(為何協議書不是由被告親自寫立?)因為當時被告叫證人戊○○來寫,但是證人戊○○跟他說這是你自己的事情你自己去處理,跟我沒有關係。加上被告不太寫國字,所以就由我來寫」、「(本件協議書的內容是依據何人所述而寫?)依據被告。因為上面還有土地的地址什麼的,我不可能會知道」、「(寫完之後是否是被告親自簽名蓋章?)證人是,他看過沒問題後就簽名蓋章」、「(整個過程中,你方的人有無出言恐嚇的意思?)沒有。因為他辦公室有人,外面也有工人在,如何恐嚇」、「(訴外人林清白有無跟被告說3 天內處理,不然工廠不讓他開這樣的話?)沒有。沒聽見」;「(被告訴訟代理人:〈下同〉8 月中旬那天是何人開車去?)我開車載我姐姐」、「(時間大約是幾點?)時間不太記得,但是是白天上班時間」、「(你所寫的那份協議書,上面的日期就是你們簽的日期?)就是當天的日期,是被告簽的日期」、「(剛剛有說是蓋被告的私章,還是公司的大小章,或其他章?)他有簽名,蓋什麼章我不記得,但是簽名確實是他簽的」、「(既然你母親沒有去,協議書應該有甲、乙方或債權人債務人,請問債權人地方是何人簽的?是何人的名字?)我不太記得,應該是寫甲○○的名字。」、「(你去的時候有沒有經過原告的授權去簽立協議書?)有啊,她請我跟姐姐兩人去」、「(有沒有授權其他人去?)還有陪我們去的訴外人林清白,她知道訴外人林清白有跟我們一起去」、「(那份協議書你那一方身分證及地址有沒有填寫?)沒有」、「(提示卷附第528 頁協議書㈠、第23頁協議書㈡)哪壹份是你寫的?協議書一是我寫的」(卷附第495-502 頁、第50
3 頁)。
8、證人丙○○證稱:「(法官問:〈下同〉提示本院卷宗第23頁協議書、27頁簽收單,你看到的是否是看到這兩張?)不是」、「(提示卷附第528頁協議書㈠,你看到的協議書是否是證人乙○○在被告辦公室所寫的協議書?)對」、「(當初是否還有訴外人林清白、張金龍、丁○○跟你們一起去?)是」、「(當時被告的兒子及朋友有在辦公室嗎?)有。」、「(有聽到訴外人林清白叫被告解決這筆債務,不然工廠就不能營業?)沒有」」、「(是否知道這8 張支票的債務如何來的?)我母親幫忙支付被告工人的工資、鋼筋材料款、被告甲存的支票」、「(是否知道你母親替被告支付這些款項的時間、地點及金額、確實的原因嗎?)工人的工資是15號或30號發放,但是正確日期我不清楚。鋼筋材料款是轉帳的,也有匯款紀錄」、「(你母親從民國74年進這家公司,被告就開始跟她借款嗎?)那時沒有很多,是從90幾年開始次數就愈來愈多」、「(借款是否有借有還?)是。被告還錢完,我們才會有錢借給他。」、「(這些事情是否有親手經歷過?)有。有一次被告說在臺北接了壹個大工地,我去銀行領壹佰萬元現金」、「(是民國幾年的事情?你進公司多久?)大概從94年開始,一直到我跟我的雙親在97年3 月份一起離職」、「(這段期間,從你父母親進入被告公司開始,你們全家的收入幾乎都是由這家公司的薪資支付的?)是」、「(你父母親還有做其他投資?)有跟人家的互助會,蠻多的」、「(有結束的嗎?有幾個?)有。97年幾乎都結束了。大概有10幾個,因為我母親進這家公司前做保險,認識很多人」、「(你母親作保險賺得多,還是這家公司賺得多?)保險賺得多,業績如果好有十幾萬,保險應該有做了10年。」、「(你母親是否有積蓄?在進這家公司之前。就是做保險」、「(存多少錢?)都會有壹佰多萬進進出出」、「(除了這壹佰多萬之外,你母親請領被告的薪資每月的收入是固定的?)是」、「(她進入被告公司之後就沒有做保險了?)沒有」、「(為何沒有再繼續做保險?)因為被告那時有叫我母親進去幫忙他,也想了很久,就想說幫忙姑丈這樣」、「(所以你父親73年進被告公司的時候,當時你幾歲?)記得是國小,大概國小3 、4 年級」、「(你們家壹個月的支出大約多少錢?)我不大清楚」、「(是否知道你母親最後跟被告往來的金額達到4 、5 千萬?)那都是有借有還,10幾年我們借款給他有壹億多,但是實際上是有借有還,所以最後他們才欠我們380 萬元」、「(你妹妹簽立協議書的隔天是否知道訴外人林清白、丁○○、張金龍有再去被告公司?)我知道這件事情,但不是在被告公司,是在一間茶藝館簽發支票,還有另外再簽發協議書及簽收單」、「(原告訴訟代理人:〈下同〉那天你妹妹寫的協議書為何是你妹妹寫的?)因為那天被告有叫他兒子寫,但是他兒子說這是他的事情為何要叫他寫,所以才請我妹妹代寫」、「(你妹妹寫這協議書內容的依據?)都是依據被告所述來寫」、「(寫的時候,被告的兒子及朋友有無在場?)有」、「(寫完協議書後,是否被告親自簽名?)有,也有蓋手印」、「(被告在那天是否有否認這筆債務?)沒有」、「(跟你一起去的人中,有沒有人出言恐嚇被告?)沒有」、「(被告訴訟代理人:〈下同〉當天去簽的時候是幾個人去?)5 個人。」、「(請問誰開車?)我妹妹開車,我跟我妹妹坐一台,另一台3 人我不知道何人開車」、「(大約幾點到被告公司?)大約中午過後」、「(在寫協議書的時候,你有在現場看嗎?)有」、「(你們那一方何人簽?)沒有人簽,但是有甲○○的名字。身分證字號只有寫壹個J 」等語(卷附第505-511 頁)。
9、卷附協議書㈠之內容為:「債權人甲方:甲○○。債務人乙方:己○○。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1日,經甲、乙雙方協調,債務人(乙方)願以新台幣參佰捌拾萬元,以分期方式償還償還(分八次償還欠款於甲方,開支票如下:(_);如乙方無照票所開之日期支付欠款於甲方,利息於民國97年1月3 日算起,以3 分利計算,經甲方協調後無異議。備註:
乙方所有土地(大埔段中大埔小段,地號0000-0000 ),如經甲、乙雙方買賣成立,順利過戶,可扣款上述乙方欠款之部分款項。債權人甲方姓名:甲○○、身份證字號:J ;債務人姓名:己○○、身份證字號:、備註無效:張金龍。」為證人林佩雯所承認係自己所寫,並於97年8 月11日帶去被告辦公室,要求被告簽名於右下角。
、另有卷附第23頁協議書㈡:「甲方己○○因與乙方甲○○之債務問題,經由雙方親戚丙方張金龍協調後,甲方同意交付參佰捌拾萬元整支票交付丙方處理,並無任何暴力之行為,為了爾後3 方有任何問題與異議發生而產生3 方面之困擾,特立此據為憑。立據人:甲方:己○○(身份證字號)、乙方:甲○○Z000000000、丙方:張金龍:Z000000000、見證人:何胤辰。中華民國97年8 月12日」,係訴外人林清白3人於被告報案後,想順利脫身,故在97年8 月14日後要求被告寫另1 份協議書,表示雙方係和平談判,並無恐嚇情事,為訴外人林清白等3 人自行簽署己○○之名字與倒填日期為97年8 月12日,以證明其等所簽署協議書係在報案之前。
㈤、另依據卷附第27頁簽收單:「茲收到己○○換票總金額380萬元整。票號: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 、AA0000000、AA0000000 、AA0000000 、AA0000000 、AA0000000換回AA0000000 、AA0000000 、AA0000000 、AA0000000 ,合計總金額共380 萬元整。簽收人:丁○○。」,與根據下列證人之證詞與上開9、相關書證,應認被告所辯屬實:
1、被告陳稱:
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法官問:〈下同〉有跟竹南分
局報案的證據有無提出?)今日的被證十一有提出,為本院卷第534-536 頁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簽立支票、協議書的日期?)因為我8 月14日去報警,所以他們要我寫壹份協議書是在8 月11日,是證人乙○○寫協議書之後,但是在8 月14日之前,所以才寫8 月12日」。
⑵、「(你的第1 張支票號碼AA0000000 、金額是633,000 元,
第2 張支票號碼AA0000000 、金額是1,030,000 元,都是從原告戶頭及證人乙○○戶頭中匯款進你的甲存戶頭裡,另外,第3 張支票號碼AA0000000 、金額750,000 元也是原告及證人乙○○有從他第一銀行帳戶裡匯款進你的戶頭,第4 張支票AA0000000 號、金額1,408,000 元,也是在原告丈夫林銘輝的竹南信用合作社中的款項存入你的甲存戶頭中,這4張支票簽發的日期都是97年1 月3 日到97年2 月15日,請問是否知道這4 張支票的簽發的原因?)這是之前原告把公司的錢匯到自己及家人的帳戶裡,然後公司要出錢的時候,她才從她及家人的戶頭裡提出來支付,所以這些從他們戶頭裡提出的錢都是公司的錢。這會計師有鑑定過」、「(所以公司及企業社這兩家公司到97年3 月前是賺錢的嗎?)是。被原告拿那麼多,我還是繼續經營下去,每年都有盈餘。沒有清算、解散的問題。」。
⑶、「證人丁○○所述都不實,他拿4 張支票來跟我要錢,但是
我不認識他,他是說原告拿這4 張支票向他借錢,我跟他說是原告偷開這4 張支票,他說支票是你的,印章是你蓋的,你要負責,我們認票不認人,他說如果不負責就讓你工廠開不了,我有向竹南分局報案」、「( 當時證人丁○○到工廠還有何人?) 原告的大女兒、小女兒、林清白、張金龍、證人丁○○,還有幾個不像學生的年輕人,開了兩台車到工廠,看到他們我會害怕,他說我們認票不認人,他們給我壹個禮拜時間處理,不然工廠絕對不讓你出貨,我後來在97年報案後那陣子請一些朋友來討論票要如何處理,他們是說認票不認人,他們叫兄弟來,原告打電話林清白,林清白再打電話給我,我那天在臺北林口,他說你怎麼可以說我們是暴力討債,我們用別的方法來談就好了,我說我生意人,他們帶那麼多人來我工廠,原告的4 張支票之所以沒有在1 、2 月份將支票軋下去,是因為原告做賊心虛,知道我要告他,所以原告找一些理由找人來向我討票。還有一次來工廠,這次就寫了一張協議書,這協議書是原告小女兒及張金龍有簽名,內容是如果我不把票兌現,就要把我的一塊土地給他,在林銘輝土地隔壁」。
⑷、「(法官問:簽發8 張支票之前,這3 人有在你辦公室裡拿
著原告簽發的4 張支票原本,有恐嚇你要解決這件事情?當初他們的意思是說,他們的票是從原告那邊來的,是替原告討債的意思?)當時他們拿這4 張支票向我要錢,我說這是原告偷開的,他們3 人說他們不管,認票不認人,所以我當時就以為他們是以債權人身分來向我要票款」、「(但是他們又帶原告的兩個女兒去,你如何想法?)因為原告的女兒只有在8 月11日去,我跟這3 個人在談都是在8 月14日報警之後,給他們支票也是在14號以後,給的地點是我直接把票送到中壢的訴外人林清白的理髮廳。因為我後來談判的對象都只有這3 人,所以我會以為這3 人是票據的持票人及債權人,且我跟他們約定,不可以將票款匯入原告家中任何一人的戶頭,因為一審當時還在打,原告積欠我的錢是一仟九百多萬,所以我不可能我欠她300 多萬」、「(因為你報警的內容是講說8 月11日,你被恐嚇教你要簽發協議書,所以特別再寫了第二份協議書表明三方並沒有恐嚇的行為,是嗎?)對。」等語。
2、證人戊○○證稱:「(法官問:〈下略〉97年8 月11日證人乙○○簽署系爭號碼㈠的協議書時,你是否何處?當時有何人,有無說出恐嚇的話?)我在工廠的辦公室裡面,有其他人,有乙○○、丙○○及其他3 個男人,3 個男人其中1 個拿出4 張支票影本對我父親說這是你欠我的錢,你要3 日內處理,不然工廠就不要開了」、「(為何這協議書是由證人乙○○寫的?)因為當時她已經寫好了,不是在辦公室寫的,是先寫好拿過來的,所以我就沒有寫了」、「(你有說這是你父親的事情他不想管?)不可能。」、「(在你們的地盤上,那3 人如何大膽的恐嚇你父親?)因為他手上有我父親的支票。他們說對票不對人」、「你父親經過恐嚇後,有無去報警?)有」、「(報警之後為何會出現另一協議書?)因為他們想要全身而退,所以就要寫另一張協議書表示是和平解決的,日期要押在97年8 月14日之前」、「(是否知道另外3 個男的在8 月14日有拿到你父親簽發8 張支票?是在何處簽的?)知道。地點不知道,因為我沒有看到我父親簽發,我當時不在場」、「(所以恐嚇那天應該是97年8 月11日?)是」、「(97年8 月12日有沒有被恐嚇?)沒有。
因為支票已經簽發給他了」、「(第一次去報警,警察有來現場嗎?)沒有。因為是8 月11日事情發生後幾天,被告與我母親商量這件事情,才去報案的」、「(8 月11日去的總共幾人?)5 人」、「(8 月14日有無去竹北的茶藝館?當天為何會去茶藝館?)因為當天97年8 月14日之後報警之後有協商這筆債務如何清償」、「(票是何人開的?)我母親用我父親的支票開的」、「(當天去的還有何人?)我跟我父親去的。票是我母親先開好交給我父親再去的」、「(所以談判過程只有你跟你父親?)還有開茶藝館的我父親的朋友,他是庚○○。」、「(你父親將8 張支票給那3 個男人是很平和的嗎?)因為當時連原告欠我父親的債務是1900多萬,都已經協定好,一審結束後,如果判決原告欠我父親這筆錢,他們3 人會負責幫我父親討回來」、「(當時他們有確定原告有欠你父親1900多萬嗎?)沒有,但是他們知道甲○○是被告的事情」、「(所以當時他們還是要求你父親支付這簽發的8 張支票?)是。因為對方認定我父親積欠他們
3 人錢,而不是原告的」、「(所以你們不知道他們3 人是替原告來討債的?)不知道。因此我們才給付壹佰萬的票款,這是其中兩張號碼AA0000000 、AA0000000 號之支票,是付到證人丙○○的帳戶去,所以我父親才會停止付款」、「(所以你父親主觀上有沒有積欠原告這些錢?)沒有」、「(但是他心裡有認為有欠這3 個人錢?)因為這3 人持有我父親的支票,是票據債權人,我父親認為要對持票人負責」、「(既然你父親認為沒有積欠原告錢,為何要簽發協議書及簽收單?)因為他們恐嚇他,要請他處理這筆債務」、「(這3 人是以他們3 人的名義來當債權人請你父親付款?)是。因為連協議書及簽收單都沒有原告的名義,原告都是事後才補簽的」等語。
3、證人庚○○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下同〉訴外人何胤辰有無去現場,有無印象?)、有。他常常去我那裡。」「(去你那裡談,是談什麼?)是被告跟他太太到我這裡聊天時,有聊到這件積欠380 萬元債務的事情,我們有約3個男人來,被告一直以為他們是持票的債權人,他們當時也說這是欠他們的錢,跟別人沒有關係,所以被告一直不知道他們是替原告討錢的」、「(這3 人是哪3 人?)訴外人張金龍、林清白、丁○○」、「(跟他們見面的時候,訴外人何胤辰有無在場?在場還有何人?)我跟被告及他太太,他兒子有沒有來我不是很確定,因為時間很久了。」、「(有無看到他們交支票的過程?)有。因為是協調好的,當時氣氛很好,因為他們說這支票跟原告沒有關係,因為兩造當時有官司在打」、「(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下同〉被告在那邊,最後一次的時候,看到哪些人?)他跟他兒子,小白及小陳,然後交支票給他們有約定一些事情」、「(約定事情是不是說如果到時一審判決下來,原告有積欠被告錢,這3人會去幫被告討錢?)對」、「(既然本件被告找你說他被原告偽造簽發4 張支票,有兄弟人拿這4 張支票來找被告,你知道上情,為何被告今日還要簽發8 張支票及協議書給這
3 人證人丁○○、訴外人張金龍、林清白?)協調過程當中大家都有談到因為被告有備案了,我們在協調當中也有跟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協調過被告與原告的事情,所以那時大家協調中,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一直強調這票是被告開立在外面給人家的工程款,票開出去就是要負付款責任。然後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一直強調這不是原告的債務,也不是原告偷開的」、「(他有沒有強調說,他來處理這件事情,是認票的發票人,而不管這發票人與原告之間有何糾葛,即何人發票就找何人負責?是不是如此,後來被告才簽立系爭8 張支票?)是」、「(所以你應該知道被告報案是說原告的侵占事件?還是說有3 人去工廠跟他要錢?所以被告去報案。)都有」、「(8 月14日被告因為那3 人去報案,會不會因為是3 人口氣不好,所以被告有點害怕為了保護自己,所以才去報案?)是」、「(後來氣氛很好,你認為是否與被告簽立支票給他們的關係?)是。如果沒有簽立的話,氣氛怎麼可能會這麼好」等語。
4、以上開被告與2 位證人之證詞,經核均大致相符,並有上開簽收單與協議書可佐。且細閱卷附第23頁協議書㈡,其相關人士均簽名於背頁,而甲方「己○○」之簽名與本院卷附第
536 頁被告於97年8 月14日至竹南分局製作調查筆錄時所簽之「己○○」,其筆鋒、筆畫、型態、筆書之習慣、方法均大為不同,堪認卷附第23頁之協議書㈡,並非被告本人簽名,故被告本人辯稱:伊是認為系爭4 張本票之持有人為證人丁○○等3 人,故其認票不認人等語,且證人丁○○等3 人均陳述:其等是因為工程款而取得該4 張本票,與原告甲○○沒有任何關係等語,故被告才將附表㈡之8 張本票換給證人丁○○等3 人,後來被告知悉附表㈡兩張號碼AA0000000、AA0000000 號這兩張支票,是付到證人丙○○的帳戶去,因此停止付款等事實,均堪以採信。
㈥、至於下列證人之敘述均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1、證人丁○○所言不實:
⑴、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法官問:〈 下略 〉97
年8 月11日你有無去被告工廠?)有。我會去是因為我的朋友林清白那天臨時有事,要我陪他小姑姑的女兒即原告的女兒去一個鐵工廠,就是被告在竹南的工廠,我們手上有被告的票,幾張忘記了。後來被告約我去他新竹朋友的茶莊那裡談,被告的朋友叫我們不要走法律程序,我們私下談一談就好,我也說OK,後來說要給被告分期,被告開8 張票分期,我們說好,於是被告就開8 張支票給我們,這8 張支票是要給原告甲○○」云云。證人丁○○先稱:「被告約我去他新竹朋友的茶莊那裡談,那天我沒有跟原告一起去。」云云(本院卷第396 頁倒屬第6、7行);復稱:「(你去的時候是和何人去的?)和另一人張金龍去的」、「(在現場還有何人?)除了我、張金龍及被告外,在被告朋友的茶莊還有好幾人,這好幾人是被告的朋友」云云(本院卷第396 、397頁),顯有避重就輕、所言不實之嫌。
⑵、另「(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下同〉97年8 月12日這天是簽
立協議書的時間嗎?)這一天是被告開票給我們,被告的朋友說要寫協議書,我們也有想到簽立協議書,被告再換8 張票給我們」,惟據證人丙○○、乙○○證稱:「97年8 月11日渠等與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張金龍共開兩台車至被告辦公室簽署協議書」等語,與其所述亦不相符,其顯然謊話連篇,難以採信。
⑶、至於其證稱:「(開票是被告自願的嗎?)當然是自願的,
因為是去被告朋友那裡」、「(是否是8 張票來換原來的票?)是」、「(當時是否有恐嚇被告?)沒有。被告開了票之後有告我們,我們有去竹南分局,也有開庭,這都是被告的朋友說開票分期,我們也說好」等語,亦與一般事理經驗相悖,若非被告因證人丁○○等3 人要求開票而心生恐懼,何必特地至苗栗縣竹南分局報案並製作筆錄?是其所述,顯係迴護自己之詞,顯非可採。
2、至於證人乙○○與丙○○,係原告女兒,其等於97年8 月11日夥同訴外人林清白等3 名男子至被告辦公室,向被告提示如附表㈠所示之4 張票據,並要求被告返還票款380 萬元,當時係原、被告正因原告侵占被告公司款於訴訟中,被告顯無可能因證人乙○○與丙○○持如附表㈠所示之4 張票據即願給付款項換發如附表㈡所示之8 張票據。是證人丙○○與乙○○夥同被告並不熟識之3 名男子一同至被告辦公處所索取票款債權380 萬元,應另有所圖,即希望藉由該3 名男性友人之性別、力量、背景及處理債務之能力,使被告首肯還款或換票。
3、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法官問:〈下同〉有跟竹南分局報案的證據有無提出?)今日的被證十一(即卷附第53
5 頁背面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97年8 月14日被告之報案筆錄:被告稱:「是訴外人張金龍稱是受原告委託來請求清償票款,並向被告恫嚇,如不付款將危及我本人與妻小安全。並要脅珀億公司、青億企業社未來無法營運」。)有提出、「(簽立支票、協議書的日期?)因為我8 月14日去報警,所以他們要我寫壹份協議書是在8 月11日證人乙○○寫協議書之後,但是在8 月14日之前,所以才寫8 月12日」等語、證人戊○○證稱:「(法官問;〈下略〉97年8 月11日證人乙○○簽署系爭號碼㈠的協議書時,你在何處?當時有何人,有無說出恐嚇的話?)我在工廠的辦公室裡面,有其他人,有乙○○、丙○○及其他3 個男人,3 個男人其中
1 個拿出4 張支票影本對我父親說這是你欠我的錢,你要3日內處理,不然工廠就不要開了」、「(在你們的地盤上,那3 人如何大膽的恐嚇你父親?)因為他手上有我父親的支票。他們說對票不對人。」、「你父親經過恐嚇後,有無去報警?)有」、「(報警之後為何會出現另一協議書?)因為他們想要全身而退,所以就要寫另一張協議書表示是和平解決的,日期要押在97年8 月14日之前」等語。均為證人乙○○證稱:「(整個過程中,你方的人有無出言恐嚇的意思?)沒有。因為他辦公室有人,外面也有工人在,如何恐嚇」、丙○○證稱:「(有聽到訴外人林清白叫被告解決這筆債務,不然工廠就不能營業?)沒有」云云所否認,按證人乙○○、丙○○為原告女兒,關係至親,其母親因涉嫌侵占被告公司款項被訴,其等已經心疼不已,更何況其等持原告即母親所持被告簽發之如附表㈠所示之4 張票款380 萬元,希望為母親所積欠或侵占之債務有所融通或助益,故夥同訴外人林清白等3 人一同至被告辦公處所索取票款,並稱訴外人林清白3 人隨同前往係怕:「其等2 人吃虧」等語(卷附第499 頁證人乙○○之證詞),顯然知悉訴外人林清白3 人陪同其等至被告辦公處所,係藉助被告林清白3 人性別為男性,較孔武有力,且年紀均有一定社會經驗,知悉以如何方式讓被告同意簽發協議書或換票等歷練,是其等二人均否認訴外人林清白、張金龍、丁○○有恐嚇被告情事,乃人之常情,事所難免,然其等迴護之情,不言可喻,難以採信。
4、且證人庚○○證稱:「(法官問:你沒有看到被告被脅迫的過程,所以認為是純粹票的債權債務關係?)是」、「是否知道當時被告已經有去警局報案的事情?有」、「(所以你應該知道被告報案是說原告的侵占事件?還是說有3 人去工廠跟他要錢?所以被告去報案。)都有」、「(8 月14日被告因為那3 人去報案,會不會因為是3 人口氣不好,所以被告有點害怕為了保護自己,所以才去報案?)是」、「(後來氣氛很好,你認為是否與被告簽立支票給他們的關係?)是。如果沒有簽立的話,氣氛怎麼可能會這麼好」等語,顯可知悉,按一般人正常之經驗法則,被告與證人戊○○證稱:訴外人林清白等3 人有稱要將該票據債務解決,否則讓珀億公司及青億企業社經營不下去等語,使被告心生恐懼,因而簽發協議書及如附表㈡所示之8 張支票以換取如附表㈠所示之4 張支票之事實,已堪認定。
㈦、至於被告所言,與證人戊○○、庚○○等人所述相符,應係真實:查,
1、被告陳稱:「證人丁○○所述都不實,他拿4 張支票來跟我要錢,但是我不認識他,他是說原告拿這4 張支票向他借錢,我跟他說是原告偷開這4 張支票,他說支票是你的,印章是你蓋的,你要負責,我們認票不認人,他說如果不負責就讓你工廠開不了,我有向竹南分局報案」、「( 當時證人丁○○到工廠還有何人?) 原告的大女兒、小女兒、林清白、張金龍、證人丁○○,還有幾個不像學生的年輕人,開了兩台車到工廠,看到他們我會害怕,他說我們認票不認人,他們給我壹個禮拜時間處理,不然工廠絕對不讓你出貨,我後來在97年報案後那陣子請一些朋友來討論票要如何處理,他們是說認票不認人,他們叫兄弟來,原告打電話林清白,林清白再打電話給我,我那天在臺北林口,他說你怎麼可以說我們是暴力討債,我們用別的方法來談就好了,我說我生意人,他們帶那麼多人來我工廠,原告的4 張支票之所以沒有在1 、2 月份將支票軋下去,是因為原告做賊心虛,知道我要告他,所以原告找一些理由找人來向我討票。還有一次來工廠,這次就寫了一張協議書,這協議書是原告小女兒及張金龍有簽名,內容是如果我不把票兌現,就要把我的一塊土地給他,在林銘輝土地隔壁」等語。
2、「(法官問:簽發8 張支票之前,這3 人有在你辦公室裡拿著原告簽發的4 張支票原本,有恐嚇你要解決這件事情?當初他們的意思是說,他們的票是從原告那邊來的,是替原告討債的意思?)當時他們拿這4 張支票向我要錢,我說這是原告偷開的,他們3 人說他們不管,認票不認人,所以我當時就以為他們是以債權人身分來向我要票款」、「(但是他們又帶原告的兩個女兒去,你如何想法?)因為原告的女兒只有在8 月11日去,我跟這3 個人在談都是在8 月14日報警之後,給他們支票也是在14號以後,給的地點是我直接把票送到中壢的訴外人林清白的理髮廳。因為我後來談判的對象都只有這3 人,所以我會以為這3 人是票據的持票人及債權人,且我跟他們約定,不可以將票款匯入原告家中任何一人的戶頭,因為一審當時還在打,原告積欠我的錢是1900多萬,所以我不可能我欠她300 多萬」、「(因為你報警的內容是講說8 月11日,你被恐嚇教你要簽發協議書,所以特別再寫了第二份協議書表明三方並沒有恐嚇的行為,是嗎?)對。」等語。
3、經核與證人戊○○證稱:「(8 月14日有無去竹北的茶藝館?當天為何會去茶藝館?)因為當天97年8 月14日之後報警之後有協商這筆債務如何清償」、「(票是何人開的?)我母親用我父親的支票開的」、「(當天去的還有何人?)我跟我父親去的。票是我母親先開好交給我父親再去的」、「(所以談判過程只有你跟你父親?)還有開茶藝館的我父親的朋友,他是庚○○」、「(你父親將8 張支票給那3 個男人是很平和的嗎?)因為當時連原告欠我父親的債務是1900多萬,都已經協定好,一審結束後,如果判決原告欠我父親這筆錢,他們3 人會負責幫我父親討回來」、「(當時他們有確定原告有欠你父親1900多萬嗎?)沒有,但是他們知道甲○○是被告的事情」、「(所以當時他們還是要求你父親支付這簽發的8 張支票?)是。因為對方認定我父親積欠他們3 人錢,而不是原告的」、「(所以你們不知道他們3 人是替原告來討債的?)不知道。因此我們才給付壹佰萬的票款,這是其中兩張號碼AA0000000 、AA0000000 號這兩張支票,是付到證人丙○○的帳戶去,所以我父親才會停止付款」、「(所以你父親主觀上有沒有積欠原告這些錢?)沒有」、「(但是他心裡有認為有欠這3 個人錢?)因為這3 人持有我父親的支票,是票據債權人,我父親認為要對持票人負責」、「(既然你父親認為沒有積欠原告錢,為何要簽發協議書及簽收單?)因為他們恐嚇他,要請他處理這筆債務」、「(這3 人是以他們3 人的名義來當債權人請你父親付款?)是」等語。
4、及證人庚○○證稱:「(既然本件被告找你說他被原告偽造簽發4 張支票,有兄弟人拿這4 張支票來找被告,你知道上情,為何被告今日還要簽發8 張支票及協議書給這3 人證人丁○○、訴外人張金龍、林清白?)協調過程當中大家都有談到因為被告有備案了,我們在協調當中也有跟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協調過被告與原告的事情,所以那時大家協調中,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一直強調這票是被告開立在外面給人家的工程款,票開出去就是要負付款責任。然後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一直強調這不是原告的債務,也不是原告偷開的。」、「(他有沒有強調說,他來處理這件事情,是認票的發票人,而不管這發票人與原告之間有何糾葛,即何人發票就找何人負責?是不是如此,後來被告才簽立系爭8 張支票?)是。」、「(所以你應該知道被告報案是說原告的侵占事件?還是說有3 人去工廠跟他要錢?所以被告去報案。)都有」等語。
5、上開證人之證詞與被告上開所述,完全相符,是被告所言,應係真實,堪以採信。
㈧、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11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綜上所述,被告簽發附表㈡之8 張支票,無論係訴外人丁○○、張金龍、林清白於97年8 月11日恐嚇證人戊○○與被告稱:「有3 個男人其中1 個拿出4 張支票影本對我父親說這是你欠我的錢,你要3 日內處理,不然工廠就不要開了」、「支票是你的,印章是你蓋的,你要負責,我們認票不認人,他說如果不負責就讓你工廠開不了。」等語,使被告被脅迫而簽立協議書㈠;抑或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張金龍3 人一直強調這票是被告開立在外面給人家的工程款,票開出去就是要負付款責任。然後證人丁○○、訴外人林清白一直強調這不是原告的債務,也不是原告偷開的,使被告陷於錯誤,是被告以為後來談判的對象都只有訴外人丁○○等3 人,所以是被告誤會以為這3 人是票據的持票人及債權人,且被告與訴外人丁○○等3 人約定,不可以將票款匯入原告家中任何一人的戶頭,經訴外人丁○○等3 人再三保證,他們就是執票人,票據的原因是被告積欠的工程款,因而開立如附表㈡所示之8 張支票,均係被告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據民法第92條規定,被告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又民法第11
3 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現被告已於103 年7 月31日撤銷系爭如附表㈡所示之8 張支票之簽發行為,有民事呈報狀㈢及所附之存證信函可稽,故如附表㈡所示之8 張支票視為自始無效,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如附表㈡編號3-8 所示之280 萬元之票款請求權,即自97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洵難足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偵字第5933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原告甲○○並未要訴外人張金龍等3 人脅迫或恐嚇被告要錢,此為偵查中證人即本件被告己○○具結在卷,並核與證人何胤辰證述相符,因此認定被告甲○○恐嚇嫌疑不足,然當時原、被告之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證均在進行中,尚未有定論,且被告己○○或因唯恐影響公司經營與家人安危,故並未為確切真實之證言,其情有可原。且民事判決本不受刑事判決與檢察官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所拘束,故本院就本件被告與證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與書證資料為認定,於法並無不合,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要與判決結果無影響,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柏仲附表㈠┌──┬───┬───────┬─────┬─────┬─────┬───────┐│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付款人 ││ │ │ (民國) │ │(新臺幣)│ │ │├──┼───┼───────┼─────┼─────┼─────┼───────┤│ 1 │己○○│97年1 月3 日 │ │63萬3000元│AA0000000 │渣打國際商業 ││ │ │ │ │ │ │銀行竹南分行 │├──┼───┼───────┼─────┼─────┼─────┼───────┤│ 2 │己○○│97年2 月15日 │ │75萬元 │AA0000000 │同上 ││ │ │ │ │ │ │ │├──┼───┼───────┼─────┼─────┼─────┼───────┤│ 3 │己○○│97年1 月10日 │ │103萬元 │AA0000000 │同上 ││ │ │ │ │ │ │ │├──┼───┼───────┼─────┼─────┼─────┼───────┤│ 4 │己○○│97年1 月31 日 │ │140 萬8000│AA0000000 │同上 ││ │ │ │ │元 │ │ │└──┴───┴───────┴─────┴─────┴─────┴───────┘
附表㈡┌──┬───┬───────┬─────┬─────┬─────┬───────┐│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付款人 ││ │ │ (民國) │ │(新臺幣)│ │ │├──┼───┼───────┼─────┼─────┼─────┼───────┤│ 1 │己○○│97年6 月30 日 │ │ 50萬元 │AA0000000 ┤渣打國際商業 ││ │ │ │ │ │ │銀行竹南分行 │├──┼───┼───────┼─────┼─────┼─────┼───────┤│ 2 │己○○│98年2月30 日 │ │ 50萬元 │AA0000000 │同上 ││ │ │ │ │ │ │ │├──┼───┼───────┼─────┼─────┼─────┼───────┼│ 3 │己○○│97年12月30日 │97年12月30│ 50萬元 │AA0000000 │同上 ││ │ │ │日 │ │ │ │├──┼───┼───────┼─────┼─────┼─────┼───────┤│ 4 │己○○│98年2月30 日 │98年3 月2 │ 50萬元 │AA0000000 │同上 ││ │ │ │日 │ │ │ │├──┼───┼───────┼─────┼─────┼─────┼───────┤│ 5 │己○○│98年4月30 日 │98年4 月30│ 50萬元 │AA0000000 │同上 ││ │ │ │日 │ │ │ │├──┼───┼───────┼─────┼─────┼─────┼───────┤│ 6 │己○○│98年6 月30日 │98年6 月30│ 50萬元 │AA0000000 │同上 ││ │ │ │日 │ │ │ │├──┼───┼───────┼─────┼─────┼─────┼───────┤│ 7 │己○○│98年8月30 日 │98年8 月31│ 30 萬元 │AA0000000 │同上 ││ │ │ │日 │ │ │ │ │├──┼───┼───────┼─────┼─────┼─────┼───────┤│ 8 │己○○│98年10月15日 │98年10月15│ 50萬元 │AA0000000 │同上 ││ │ │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