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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苗簡調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調字第107號原 告 陳秋香即漢揚企業社被 告 玄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訂於民國98年6 月4 日14時30分於本院進行調解,調解若不成立,即為訴訟之辯論。

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提出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並提出書狀繕本。

理 由

一、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9 條第4 項定有明文,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0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