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5號原 告 甲○○被 告 國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旭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 元,供擔保之土地價額依附表所示為330,000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編 號│ 地 號 │公告現值│面 積│設定權利 │ 價 額 ││ │(苗栗縣獅潭鄉)│(元/㎡) │(㎡)│範圍 │(新台幣)│├───┼────────┼────┼───┼─────┼─────┤│ 1 │桂竹林段86-1地號│ 400 │ 495 │ 全 │ 198,000 ││ │ │ │ │ │ │├───┼────────┼────┼───┼─────┼─────┤│ 2 │桂竹林段86-3地號│ 400 │ 330 │ 全 │ 132,000 ││ │ │ │ │ │ │├───┼────────┴────┴───┴─────┼─────┤│合 計│ │ 3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