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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己○○

樓乙○○戊○○甲○○丁○○癸○○○丙○○兼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壬○○

弄27辛○○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計算式:

90,000×法定利率5 %×期間(1 +4/12)=6,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