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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3號聲 請 人 己○○

乙○○相 對 人 甲○○

62之戊○○

號丙○○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0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