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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段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0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