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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76,99

0 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500元面積76.26平方公尺=876,9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6,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