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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甲○○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2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09-07-22